父亲跳楼儿子被追债
古语云;“父债子偿,天经地义。”但如今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除了遗赠扶养协议外,对于继承人来说应该属一种纯受益的行为,理论上是不应该让继承人有所损失的。
面对高楼坠亡的父亲李某生前大笔债务,被多起债主告上法院的儿子小李表示放弃继承遗产,不愿承担清偿父亲生前债务责任。近日,上海静安区法院一审判决由妻子顾某在继承李某遗产范围为限偿还债务,小李则不负债务清偿责任。
死者李某生前对外发生多笔借款或担保借款,金额高达数百万。去年8月10日,债务未还的李某因高楼坠亡后,李某的妻子顾某及儿子被多名债主告上法院讨债。据债主赵某诉称,李某去世前1个月,曾向她借款30万元还留下书面凭证,借期为一个月,可最终李某坠楼死亡债务未还。另一债主晓林则声称,在2014年3月中旬,钱某向他借款81万元签订了为期1个月的《借款合同》,而李某作为担保人在合同上签名。该合同虽经公证机关作了公证,但届时钱某无力归还贷李某却高楼坠亡。两债主均称妻子顾某及儿子小李有权继承李某遗产,应在继承遗产前先清偿李某债务,请求法院判令归还债务。
继承人对死者的债务承担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据此,法院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内若个人举债,原则上应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也有例外的情形。认定是否属夫妻共同债务,应审查双方是否有举债合意及是否用于共同生活。现两债主提供的借据并无顾某签名,则难以确认属夫妻双方共同举债合意。结合顾某所提供的一系列证据分析,死者李某生前对外发生多笔借款,金额高达数百万元,借款数额已远超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考虑到李某在借款后较短时间即意外死亡,从优势证据角度推定涉案钱款没有用于共同生活。依据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遗产应当以死者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优先清偿被继承人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遂法院判决由顾某在继承遗产份额内予以清偿债务,而死者儿子小李则不担清偿之责。
继承遗产,是一种法定的权利,且对于继承人来说,也应当是不让其受到任何损害的一种行为。但是,当遗产的继承成了一种负担,那么放得下,或许才是一种更明智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