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法益保护主义,是指法益的拥护是刑法的任务、犯罪应该限定于对法益的加害行为(对法益予以侵害的行为,及产生了法益侵害危险的行为)。这是学界通说乃至定说。
犯罪是对法益的侵害,不是对伦理规范的侵害,“只要是不会给他人带来麻烦”的,则行动的自由就必须予以保障,国家积极地、强制的接入“未给他人带来麻烦的行为”,势必导致私权利的萎缩。
刑法虽然是为了保护法益而动用的,但保护法益的手段并非只有科处刑罚。由于科处刑罚是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措施,是以施加痛苦为目的来科处的,其本身绝对不是令人向往的。可以说,要是能避免的话,就应该尽量加以避免。也就是说,只有通过作为法律保护的其他手段尚且不足时,才应该动用刑罚(刑罚的辅助性、补充性)。即刑法保护的领域是犯罪化的领域,是违法非常严重的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