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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护车上病人死亡施救不当医院赔偿

冯立华律师     2015-03-18 阅读: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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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7月9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救护车救治行为存在缺陷致病人死亡的案件,一审依法判处急救车所属的医院赔偿赵女士家属14万元。  2006年8月3日晚,赵女士在昌平水...



7月9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救护车救治行为存在缺陷致病人死亡的案件,一审依法判处急救车所属的医院赔偿赵女士家属14万元。 

 2006年8月3日晚,赵女士在昌平水箱厂附近的铁路上被火车撞伤,其丈夫吴某即刻拨打120。120赶到现场后,将赵女士抬上急救车。吴某称,出事地点离医院很近,但急救车却执意将病人送往位于新街口外大街的二炮总医院。途中因为未得到及时施救,导致妻子的病情急剧恶化,不得不转送至沙河医院。因路上耽误时间过久,赵女士未到达沙河医院就已死亡。吴某认为,医院急救车违反了北京市急救网管理制度,违背了就近救急的施救原则,耽误最佳抢救时间,导致病人很快死亡的后果,遂诉至法院,索赔各项损失60多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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