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大违约,新华社扯什么淡?
作者: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孙瑞红律师
【引用网络内容】“新华社11月23日深夜播发1400字题为《恒大失信 冠军褪色》的评论文章称,许家印用重金打造的球队不顾赞助商意愿违约更换胸前广告的行为却让人看到了他们“重利轻义”的一面,也让这个本来分量十足、当之无愧的冠军有些黯然失色。”
要间隔一行再说我的看法,以免与新华社混同。零散的几点看法,以供谈笑:
1、恒大违约与否,是一个法律问题,新华社这么高级别的媒体,应当从法律的角度分析,恒大应当承担的责任,而不应当高举着道德的大旗,口诛笔伐。否则给大众传播的信息就是新华社这么高级的媒体不讲法律。在我国大力倡导依法治国的今天,我们的媒体如果不讲法律,给民众什么样的宣传效果呢?
2、恒大违约与否,在我国不缺对之处理的法律依据。契约,本来就是相互制约的,不应当仅仅是一方对另一方的限制。恒大遵守合约,赞助商(不提名字,以免为其做广告),就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广告费用;恒大违反约定,恒大就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赞助商违约金。而事实上,恒大的声明说,合同中有违约条款,还说协商不住,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是法律允许的做法。有谁敢说,中国的法律不支持恒大向赞助商支付违约金?!
3、各大媒体炒作恒大违约事件的作用。赞助商因为恒大的违约,造成了损失,但是他将通过法律或协商途径获得恒大支付的违约金,他并没有吃亏。那么媒体的这种炒作,一方面,抹黑了恒大,另一方面也为那个赞助商做了广告。也就是说,恒大赔了钱,还赔了名;赞助商得到了钱,还得到了名。我们的媒体到底是谁手里的一杆枪?!
4、恒大与赞助商之间的合同,应当是双方法务团队经过严格审查的。其中约定了违约条款,这本身就说明双方都做好了对方违约的防范准备,否则约定违约条款做什么?既然做好了准备,后续再哭爹喊娘的,算什么?
总的来说,我认为恒大的行为无可厚非。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一个参与主体都应当遵守法律。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获取自己最大的利益,无可厚非。我们需要的是对一个民事法律行为,用法律的眼光评判,而不是用道德的眼光扯淡!(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