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男,193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海城市高坨镇高坨村。
委托代理人:龚来章,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德福,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金州洗钱土地房屋局,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路。
法定代表人:谷军,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淑丽,辽宁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运志,辽宁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董家沟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淮河东路157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舜,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占军,男,汉族,1972年8月5日生,该办事处工作人员,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湾里东区38号3-3-2。
本院认为,被告系金州新区下设的行政机构,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具有本辖区内房屋拆迁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第三人负责的拆迁项目开始于2009年,应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依据该条例,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在不能达成拆迁协议时,有权向被告申请裁决。本案第三人作为拆迁人向被告申请裁决时提供了估价报告,经被告审查评估机构不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应依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规定,由被告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被告通知了双方当事人选择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但未以自己的名义委托评估,而是以第三人重新委托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为依据作出行政裁决,该行政裁决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故原告以被告行政裁决程序违法,要求撤销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关键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参照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大连金州新区土地房屋局2013年10月24日作出大金土房拆裁字【2013】72号房屋拆迁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大连金州新区土地房屋局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