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4年3月29日民政部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婚姻登记中,当事人无法提交居民身份证的,当事人可以到公安机关办理临时身份证进行婚姻登记;当事人无法出具户口簿的,当事人可持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户口迁出,但没有落后的,当事人可持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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