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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推动我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研成果转化,省政府近日出台了《海南省促进省属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明确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和报酬可直接分配到个人。
《意见》提出,对于科技成果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的,对完成人、共同完成人、科研负责人等的奖励和报酬比例,原则上不低于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许可净收入的70%,不超过95%;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奖励和报酬比例不低于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出资比例的50%。
《意见》明确,研发成果完成人或团队自主创新两年内获发明专利3件以上,且有1件以上得到实施的,经济效益显著的,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一次性给予研发成果完成人或团队5万元奖励;两年内获发明专利5件以上,且有2件以上实施,经济效益显著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此外,我省将科技成果转化成效作为省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考核评价的重要指标,并将科技成果转化、专利和论文一并作为省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职称评聘和考核的重要条件,一些科技成果转化业绩突出的可破格评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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