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借款保证合同是否当然无效。
案例回顾:
2013年10月1日,刘利因公司资金周转向谢建设借款300万元。并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1年,约定的利息为月息1.8%,为保险起见,刘利要求谢建设的两个朋友苏玉红、潘东东作为连带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名。2014年10月份借款到期后,谢建设未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经刘利多次催收未果。2014年12月1日刘利将借款人谢建设和保证人苏玉红、潘东东起诉至法院,要求谢建设还款本金300元,利息75.6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等20万元。该案件在送达期间,2015年2月20日刘建设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刘利听说,借款人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话,他们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得知洛阳晚报律师帮帮团可以免费法律咨询,她就来了。刘利想知道她与谢建设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洛阳晚报律师帮帮团优秀律师白德营现场解答:
刘利与谢建设签订的借款合同并不因谢建设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而无效。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刘利与谢建设签订的借款合同并不符合该条的任何一种情形。他们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谢建设向刘利借款后,理应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及时还款,谢建设未按其承诺还款,是引起本案纠纷的原因。谢建设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本案借款合同纠纷属于两个法律关系,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不影响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审理本案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合同纠纷。故刘利依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直接起诉借款人谢建设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和苏玉红、潘东东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做法是正确的。保证人苏玉红、潘东东承担保证责任后,有向实际债务人谢建设追偿的权利。
附:法律依据是《审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六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第十三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近几年来,民间借贷纠纷迅速增加,许多借款人因其经营的实体资金链断裂,银行金融机构又不能雪中送炭,眼睁睁看着自己的企业陷入水深火热当中,这些爱好经营的老总们,为了挽救自己的企业,用高息引诱的方式将手伸进了民间资本。当企业的经营利润无法弥补高息的时候,更恶劣的事情出现了,企业家停产歇业,甚至跑路。导致出借人到处上访(有个别去法院起诉),政府迫于压力,干脆将借款人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抓起来。由于观念的上的差别,结果导致相同的案件,在不同的地市内得到了不同的处理结论。
作为一名法律人,我们不光要帮助当事人挽回损失,更重要的是,通过一个或几个案件的处理,设计出一套帮企业能起死回生的诉讼战略,企业或者这些借款的总裁们,经营的实体得以存活,出借人的钱才不会打水漂。这方面很多同行从不考虑,但我们考虑了。因为很多企业总裁只懂经营,却不懂商业模式设计。一个好的商业模式,不仅能帮助企业起死回生,还能帮助企业走的更远。。。我们必须通过活生生的案例,说明企业总裁们,让他们相信我们律师,尊重我们律师。
白德营律师,男,汉族,2010年执业于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现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保险金融部主任。
目前是洛阳市“六五”青少年普法讲师团成员,洛阳电视台法制频道《律师答疑》特邀维权律师,《洛阳晚报百姓一线通》特约法律顾问、《洛阳晚报律师帮帮团成员》、《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聘律师志愿者、《中国高端私人律师俱乐部高级成员》、《全球移民律师协会高级成员》、《中国律师商学院总裁律师》、《律师诊所的创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及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曾发表论文10余篇。经典案例曾被洛阳晚报、洛阳电视台等多家媒体报道。
让每一个人都能请的起律师,都能用得起律师,是我做律师的“中国梦”。作为律师我们势必要与企业家互生共赢,持续发展、同舟共济,这是我们的执业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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