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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年企业暂扣员工工资 是否为无故拖欠工资

焦艳霞律师     2015-03-18 阅读:195

焦艳霞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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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过年企业暂扣员工一半工资现在过个年,换工作的人越来越多,公司担心年后招不到人就想出一个“妙招”先结一半工资剩下的过完年再结。公司的这种做法当然得不到员工的赞同,...



过年企业暂扣员工一半工资

现在过个年,换工作的人越来越多,公司担心年后招不到人就想出一个“妙招”先结一半工资剩下的过完年再结。公司的这种做法当然得不到员工的赞同,公司的此种行为是否违法?

吴欣玲等16人是一家公司的员工。由于年关将至,公司出于担心有些员工年后不再回去上班,导致其像往年一样因年后不可避免的“招工难”问题而影响生产经营,遂未与员工协商,也没有取得工会同意,便于近日作出决定:所有员工从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份的工资,均只发放50%,剩余工资于年后回到公司时全部结清。

员工们虽然已经对此一再表示反对,但公司却不予理睬,理由为其只是推迟发放部分工资,并非不发或者拖欠,且已经明确剩余工资的具体清结时间,员工自然无权干涉。

是否为无故拖欠工资

为防年后招工难,自行决定先给付一半工资属不属于无故拖欠工资呢?关于无故拖欠工资又有何法律规定?

根据相关部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四条指出:“无故拖欠工资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期限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限期支付,如果用人单位仍然逾期不支付,还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该公司暂扣工资,并无正当理由,也没有经过工会同意。因此企业暂扣一半的工资属于无故拖欠。如果不及时给付就会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责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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