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律师专栏

劳动争议案件能否约定管辖?(用人单位必知)

路焜律师     2016-04-05 阅读:2824

路焜 律师

执业律所 :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 15201528046

北京路焜律师,您身边的法律专家!电话:15201528046。

导读 一、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约定管辖案例:A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2015年2月,A公司与李某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李某的工作地点为上海市,发生劳动争议的由A...



一、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约定管辖

案例:A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2015年2月,A公司与李某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李某的工作地点为上海市,发生劳动争议的由A公司住所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2015年12月,李某因为离职和A公司发生争议,遂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仲裁。问:劳动合同约定管辖是否有效,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否管辖?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现实中,劳动争议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如果劳动合同约定有效,则排斥了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违反了该法第二十一条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本案中关于劳动争议由A公司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管辖的约定是无效的。

二、关于劳动争议一审法院的约定管辖

案例:【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10006号】

陈某于2011年5月1日入职武汉艾德蒙公司,担任司机,工作地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0号,双方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劳动争议的程序为……,不服仲裁裁决的一方,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即日起十五天内,向艾德蒙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丈德蒙公司的住所地为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蔡甸经济开发区特8号,上述劳动合同第十二条系格式条款。

合同履行中,双方发生纠纷。2012年9月19日,陈某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艾德蒙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03950元。2013年3月8日,朝阳区仲裁委作出京朝劳仲字[2012]第11847号裁决书。陈某对仲裁裁决不服,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艾德蒙公司未起诉。 

一审法院向艾德蒙公司送达起诉书及开庭传票,艾德蒙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并主张依据其与陈某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不服仲裁裁决的,由艾德蒙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故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申请:要求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将此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2日作出(2013)朝民初字第13408号民事裁定书:驳回武汉艾德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一审裁定作出后,艾德蒙公司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4年8月6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4)三中民终字第10006号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定认为:双方劳动合同的履行地为北京市朝阳区,而劳动争议案件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管辖,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管辖的格式条款排除了劳动者的诉讼权利,给劳动者造成不便利,该条款应属无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依法具有管辖权。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路焜律师

法律咨询 电话:13811664295

路焜 律师

执业律所 :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 15201528046

北京路焜律师,您身边的法律专家!电话:15201528046。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