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峰县支行与湖北省八峰药化股份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5)鄂恩施中民终字第006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峰县支行。住所地:湖北省鹤峰县容美镇胜利路20号。法定代表人熊玲,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谭彩俊,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省八峰药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鹤峰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琴,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柳凤,湖北省八峰药化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景田,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