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颁布
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3月24日共同颁布财税[2016]第36号文件,规定了营改增扩围剩余行业的增值税税率以及相关增值税政策,该文件自2016年5月1日起生效。毕马威中国税务快讯深入分析了其对于金融服务及保险业的影响。
金融服务和保险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金融服务行业的增值税税率和营业税税率的对比如下:
由于增值税实际上是基于差额征税(销项减进项),而营业税是基于全额征税(仅销项),所以单纯将新税率和老税率直接比较是没有意义的。
主要影响
最新公布的营改增法规使我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对金融服务业征收增值税的国家。由于我国曾在很长时间内都对金融服务业征收5%营业税,加之国有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市场垄断程度较高,相较于其他国家,我国对金融服务业征收增值税可能会比较容易。不仅如此新法规的实施将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如果中国实现对金融服务业征收增值税,无疑会促使其他国家采取相同的措施。
新政策对于金融服务业的主要影响在于:
金融服务业的主要收入都将适用于6%增值税,包括贷款服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包括手续费、佣金等在内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费收入以及金融商品转让;
增值税免税政策适用范围相对有限,主要适用于金融行业同业往来利息收入、联行往来利息收入、一年以上人身保险产品的保费收入;存款利息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利息费用以及与贷款业务直接相关的佣金与手续费支出所产生的进项税额均不可抵扣。但是法规中未说明该不可抵扣的规定是否将一直适用;
根据目前的增值税政策,除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和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外,出口金融服务仍需要缴纳增值税;但出口金融类咨询服务可以免税。这一政策未来可能会有所改变;
进口金融服务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金融服务的具体范围
增值税法规中规定,金融服务包括:
(a) 贷款服务-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贷款服务包括占用、拆借资金的利息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
(b)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c) 保险服务-人身与财产保险服务。
(d) 金融商品转让-指转让外汇、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指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当货物的出售方收取罚息或其他费用时,增值税处理可能会出现不确定性。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为17%,因此可能会使得纳税人重新“包装”该收费使其按照贷款服务缴纳6%增值税。但是,由于纳税人的经营范围与其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之间往往有较强的关系,重新“包装”收费使其适用不同税率往往没有那么容易。简而言之,如果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内不包括金融服务,那么就很难按照金融服务适用较低的增值税税率。
值得注意的是,金融服务的定义可能很快就会过时。数字支付服务(如微信或支付宝)以及虚拟货物的发展,更加突显了“金融服务”不是一个静态的概念。
第一部分适用于(几乎)所有金融服务的一般政策
按季度进行申报
新政策规定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以及其他经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纳税人,按季度缴纳增值税。
很多金融服务企业都在担心,如何在不到2个月的时间内完成增值税政策落地。按季度申报的政策,给予他们更多的时间进行系统方面的改造。
奇怪的是,保险公司并不在上述名单中。除非另有说明,保险公司将按月申报增值税。
外币折算
我国许多金融企业都存在以外币计算的交易。考虑到增值税发票和增值税额的支付都是以人民币为本位币进行计量,所以增值税政策制定了外币折算的要求。金融机构可以使用以下任一种汇率,将其销售额转化成人民币:
交易当天的汇率;或
交易当月1日的汇率。
金融企业需要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一经确定,12个月内不得更改。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般而言,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但是,对于金融商品转让适用特殊的规则,即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不良贷款
我国增值税法规中并未对坏账给予相关的增值税减免政策。但是,为金融服务业中不良贷款提供了优惠政策,即对于自结息日起90天以上未收到的应收利息,贷款人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取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在结息日起90日内的应收未收利息,纳税人必须缴纳增值税,且已缴纳的增值税额不可退税。
未给予过渡政策
金融行业并不像房地产行业和建筑业一样可以享受过渡政策。而且,对于在2016年5月1日之前签订的合同或做出的商业承诺,将自5月1日起缴纳6%增值税。
进出口金融服务
在已征收增值税的行业中,出口服务可以适用增值税免税。但新法规并未对广泛意义上的出口金融服务给予免税待遇。这一规定与增值税通常原则不一致:当我国金融企业出口金融服务时,同一项金融服务可能会被“双重征收”-在中国出口时征收增值税,很多国家在进口时可能需要“逆向征收”。这一规定亦不符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增值税/消费税的指引。
出口金融服务享受免税待遇有助于保证中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因此,我们期望在适当的时机可以规定出口金融服务免税。
以上规定的例外是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另外,出口的金融咨询服务属于“咨询服务”的范畴,因此可以享受免税待遇,通常认为金融咨询服务包括财务筹划和财富管理等服务。此外,对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可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进口金融服务适用其他进口服务的一般规则,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并且当服务接受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其所代扣代缴的增值税可以抵扣。
增值税进项税额分摊
大多数增值税税制国家都存在的普遍问题是,即金融企业如何计算抵扣其增值税进项税额。这个问题的出现是由于金融服务企业通常有应税服务、免税服务以及零税率服务,而且很难划分各项服务所发生的成本费用。
我国增值税体制对于这一问题也是一样的。尽管目前的增值税法规对金融服务是普遍征税,但是大多数金融企业仍有免税服务,如银行间同业拆借免征增值税。
根据相关的增值税政策,对于无法划分不可抵扣/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当按照收入比例计算进项税转出。但是,采购固定资产、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除外,即使这些资产仅部分用于应税目的,仍然可以全部抵扣。
在另一方面,许多银行的同业往来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例较大,加之同业往来所发生的成本费用极少,采用按收入比例计算抵扣的方法可能不甚公平。比照国际经验的话,也许金融企业未来可以考虑是申请采用其他方法进行分摊进项税额。
第二部分-具体行业分析
银行业
如前文所述,新法规要求银行对贷款服务收入缴纳增值税,而非5%营业税。重要的是,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并不能产生进项税额供下一环节进行抵扣。文件中对于利息费用不可抵扣做出了具体的规定,意味着银行可以考虑不需要就利息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此外,借款方发生的与贷款服务相关的手续费支出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例如投融资顾问费和手续费等银行收取的费用)。
上述规定使得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来说,利息支出产生的进项税额成为成本。即与利息收入可抵扣进项的情形,位于中国的项目融资成本将大幅度增加。政策出台之前,曾经传闻利息费用不可抵扣只是暂时性的,但法规中并未提及这一点。此外,与银行贷款业务相关的手续费也不可抵扣进项。但与贷款业务无关的银行收费,如信用证咨询服务费,可以做进项税额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