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一案,2016年4月5日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月第一被告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第二被告十五年有期徒刑,第三被告普某有期徒刑五年,第四被告有期徒刑四年。
基本案情:
2015年8月底,第一被告邀约第二三四被告到KTV唱歌,在唱歌过程中,第一被告敬被害人酒,被害人不喝,第一被告觉得没有面子,遂教唆二三四被告对被害人教育下被害人。二三四三被告遂对第一被告进行拳打脚踢,其中第二被告用拖鞋殴打被害人头部,后被害人因为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二三四被告亲属各赔偿了人民币四万元给被害人父母。
事后,二三四被告到第二被告家向第二被告父亲讲明了案件,商量到公安局自首被公安局抓获。
本辩护人介入后,提出,本案存在自首情节,第三被告系被教唆,系本案的从犯,死亡结果属于实行行为过线,不应当对死亡承担刑事责任等辩护意见。
一审法院经审查查明,第三被告的准备自首行为成立,从犯地位成立,不采纳实行行为过限的意见,最终决定减轻处罚,遂做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普某对判决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