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珠走私牵出海关渎职
走私珍珠被查却牵出一桩海关渎职案,庞大的利益链让多少海关人员迷失自我深陷其中,海关本是身负重任,放纵走私自该担当重责。
2012年6月25日,一批珠宝商将共计258.15公斤珍珠,伪报成96公斤“合金珠”,准备从皇岗海关走私入境,结果被海关查扣。珠宝商人紧急“公关”,用钱打通关系,结果拿回了起初申报的96公斤珍珠,但仍然有162.15公斤的涉案珍珠在扣。
由于这批珍珠走私数量太大,惊动了皇岗海关缉私分局。缉私分局将这批不法珠宝商抓获,随后牵出了相关海关工作人员涉嫌放纵走私的内情。案发后,检察院通过拷问这条隐秘的走私链条,发现了走私犯罪背后的海关“游戏规则”。
此番卷入的皇岗海关物流监管处物流六科,他们负责进口货物查验,涉案的关员与几个物流公司建立了固定的合作关系,有走私的,物流公司都会先打招呼,而他们在接到招呼后,则按照走私车辆的数量来收取相应好处费。
问题车辆被放行之后,物流公司的人员会按照事前约定的省内一辆车人民币6000元,省外一辆车人民币10000元的标准,将“好处费”交给“联系人”。
放行车辆收取好处费
放纵走私罪是指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规定,海关工作人员询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海关法》对海关人员的职业操守也有详细的规定。海关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忠于职守,文明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包庇、纵容走私或者与他人串通进行走私;(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检查他人身体、住所或者场所,非法检查、扣留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三)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四)索取、收受贿赂;(五)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海关工作秘密;(六)滥用职权,故意刁难,拖延监管、查验;(七)购买、私分、占用没收的走私货物、物品;(八)参与或者变相参与营利性经营活动;(九)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执行职务;(十)其他违法行为。
《海关法》规定包庇、纵容走私或者与他人串通进行走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