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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碰撞船期损失的计算的相关法律问题

程玉伟律师     2016-04-26 阅读:1113

程玉伟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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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船舶碰撞的经济损失往往是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之一。其中,间接损失的计算(或称船期损失)的计算的相关问题,更是船东的关注点。这里涉及到船期损失的计算方式和时间点问...



船舶碰撞的经济损失往往是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之一。其中,间接损失的计算(或称船期损失)的计算的相关问题,更是船东的关注点。这里涉及到船期损失的计算方式和时间点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船期损失以船舶碰撞前后各两个航次的平均净盈利计算。这是船期损失索赔的基本原则。而“平均净盈利”是指扣除所有营运成本后的净收益。营运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成本包括与船舶营运行为产生的直接成本,包括燃料费,港口费等与航次收入直接相关的成本;间接成本包括船舶定期修理费、保险费、人员工资、管理费用等为经营该船舶相关的日常开销。所有这些成本在计算净盈利时都应当扣除。所以,船期损失的计算应当遵循的公式为:

船期损失=平均每天净盈利*船舶修理天数

=(碰撞前后共计4个航次的总营运收入—4个航次的总营运成本)/4个航次的总营运时间*船舶修理天数

在船舶碰撞与实际修理时间不一致的情形存在合理性因素的情况下,船期损失的时间是以船舶碰撞当时还是以修理时间为计算时间点?例如,A船与B船发生碰撞,B船认为船舶可以不立即修理,并继续进行航行。同时向A船告知B船的损失以之后船舶进厂修理所发生的金额为主(当然,船东工程除外),A船给予认可。

此时,涉及到B船的船期损失应当以碰撞当时为计算时间点还是以修理时间为计算时间点的问题。在宁波龙盛VS天津顺航上诉案中,法院判决,按照船舶实际修理前后两个航次的平均净盈利计算修理期间的船期损失。笔者认为,该判决是较为合理的。因为A船东选择继续航行是基于商业盈利的考虑,因此如果仍严格按照司法解释以船舶碰撞当时前后两个航次计算船期损失,与船东的实际损失不符。当然,修理的时间还要减去船东工程的时间之后,才是船东的实际损失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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