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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胜与张君翔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敬辉律师     2016-04-26 阅读:225

张敬辉 律师

执业律所 : 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 13261996547

张敬辉律师简介 一、张敬辉律师在各大媒体的报道情况: 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敬辉律师,是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主动报道律师、中央电视台《焦点访...

导读 陈胜与张君翔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北民初字第1289号原告陈胜,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张敬辉,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



陈胜与张君翔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北民初字第1289号

原告陈胜,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张敬辉,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君翔,优信拍(北京)有限公司仲裁员。

委托代理人陈环环,天津融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健,天津融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胜与被告张君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胜于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胜负担。

代理审判员张凌志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钟凤娴

附:本裁判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张敬辉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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