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常市大米协会与北京市中昌华美超市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朝民(知)初字第33893号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住所地黑龙江盛哈尔滨市五常市农委办公楼内。
法定代表人张汝辉,会长。
委托代理人刘宝峰,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光耀,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昌华美超市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西直河商业中心甲2号。
法定代表人高银安,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敬辉,北京市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与被告北京中昌华美超市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21元,由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负担1360.5元(已交纳)。
审判员巫霁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谭雅文书记员孙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