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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的时效问题

张敬辉律师     2016-04-26 阅读:169

张敬辉 律师

执业律所 : 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 13261996547

张敬辉律师简介 一、张敬辉律师在各大媒体的报道情况: 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敬辉律师,是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主动报道律师、中央电视台《焦点访...

导读 离婚诉讼中的时效问题(一)、提起撤销婚姻请求的时间:《婚姻法》第十一条1、因胁迫结婚的应当自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2、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



离婚诉讼中的时效问题

(一)、提起撤销婚姻请求的时间:《婚姻法》第十一条1、因胁迫结婚的应当自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2、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不能提起离婚的时间《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三)请求损害赔偿的时间《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张敬辉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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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敬辉律师简介 一、张敬辉律师在各大媒体的报道情况: 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敬辉律师,是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主动报道律师、中央电视台《焦点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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