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非法性主要体现在行为人诈骗行为的过程中。从非法性的角度来推定诈骗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当从其先前的诈骗行为入手,具体应考察以下几个方面。
行为人的主体身份
行为人的主体身份是否真实有效是判断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一个重要标准。例如,在合同诈骗中,如果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以虚假的身份出现,以虚构的单位或者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即可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以真实有效的身份签订合同,即使后来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其无法履行合同义务,造成被害人损失,也很难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行为人的经济能力
是指行为人承担其欺诈行为所带来的不利后果的能力。由于欺诈行为给被害人带来的损失主要是经济损失,所以这里的经济能力主要是看行为人的偿还能力。值得注意的是,判断行为人的经济能力,应以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时为准。
行为人欺诈的内容
诈骗罪中,行为人欺诈内容的不同可以反映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主观恶性。例如,在贷款诈骗中,如果行为人采用欺诈手段,使银行对担保物的质量产生了错误的认识,从而贷款给行为人的金额相对较多,应认定为民事欺诈行为,适用民法调整。但是,如果行为人采用欺诈的手段,使银行对担保物的有无产生了错误认识,从而贷款给行为人,那么,由此可推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行为人欺诈的程度
行为人欺诈的程度主要是看欺诈手段所起到的作用的大小,从而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例如,在合同诈骗中,如果行为人只是在签订合同时对部分内容和事实采取了欺诈手段,对合同能否全面履行并不能产生全局性、根本性的影响,则应当认定为是一种意思表示有瑕疵的行为,是一种具有履约目的前提下的欺诈行为,行为人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