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广东小学发生命案,五年级学生因口角伤害致死六年级学生。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如何承担?
一、广东小学发生命案
据清远电视台10日报道,事发在昨天中午1点20分左右,就在清新区浸潭镇红星小学五(1)班走廊的这个位置,五年级学生冯某与六年级学生梁某发生口角,争执之中,冯某突然间抽出一把长约10厘米的折叠小刀,向梁某的胸口刺去。当值班老师闻讯赶到的时候,梁某已经倒在血泊之中。
老师和学校领导马上把梁某送往浸潭镇卫生院,在转送至北江医院的过程中,由于伤势过重,梁某已经没有了呼吸。据同学介绍,冯某与受害人梁某曾因抢夺篮球场产生过争执,但没想到这个小摩擦竟成为了诱发这次悲剧的导火线。
二、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如何承担
根据我国《刑法》,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论事实任何侵害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14周岁到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只有犯“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等八类严重的犯罪需承担刑事责任;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负有完全的刑事责任。
在这一事件中,两个孩子因为争执发生故意伤害的行为导致一人致死,如果冯某已满14周岁就必须承当刑事责任,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如果冯某不满14周岁则无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17条第4款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这里的收容教养是对不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的一种保安处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