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统建楼主体工程邀请投标招标情况报告》等证据材料也明确显示冬刀土是通过抽签这一方式中标的。
曾某光在2015年1月14日的证言中(卷2P14-15)也指出:“(他的工程是如何中标的?)就是开标那天,我们搞抽签决定的。我们的统建楼工程分三期,每一期抽一次签,用写了数字的乒乓球作签,以抽到乒乓球上所写数字大小来决定哪个工程队中签,每一轮数字最大的即中标,冬刀土的工程对就是通过抽签的流程中标的。”
由此可知,冬刀土之所以能够获得承建某区统建楼的资格,并不是因为李某荣的推荐,而是因为冬刀土本就具备了项目招标公告的承建资质,而且在开标过程中以抽签的方式平等公平地中标,即冬刀土在承揽某区统建楼的过程中不存在任何竞争优势,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
综上所述,从主观方面看,冬刀土在承揽某区统建楼的过程中没有给予李某荣财物的行贿故意,客观上也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无法得出冬刀土犯行贿罪的结论。
总而言之,辩护人认为李某荣受贿案的生效裁判文书不属于能够直接证明冬刀土有行贿行为的证据,案件证据材料已经充分证明冬刀土与李某荣之间的25万元人民币款项往来是借款而非贿赂款,冬刀土没有通过给予李某荣财物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贿故意,客观上不存在向李某荣行贿的事实,因此辩护人恳请贵院从证据和法律出发,依法审慎处理本案,认定冬刀土不构成犯罪。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王思鲁律师
广东守静律师事务所罗鑫嘉律师
2016年05月18日
附:
1.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第497号指导案例“何永国抢劫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