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旅游年票旅游,发生意外损害谁之过
一、案例回顾:
李丽(化名)系一名小学老师,作为一名老师,一年有固定的2个假期,暑假和寒假。李丽平常工作很忙,趁学校放假期间正好可以带儿子外出旅游,为了节省费用,李丽特意为全家每一个人办理旅游年票。2016年8月12日,经朋友推荐,李丽和丈夫带着儿子到新安县龙潭大峡谷游玩,持旅游年票通过检票口后跟随其他游客一并进入景区游玩。大家有说有笑,有的一笔走一边唱,有的三五个伙伴在相互拍照,还有的一小部分游客走着吃着,将吃剩下的果皮屑随手一扔。李丽一家三口走到一处水潭边,看到很多小朋友在玩水、用其手里的水枪相互呲来呲去,有的小朋友的水枪比较高级,呲出水的距离比较远,有的直接呲向景区的小道上。李丽看此情景不由自主的停留下来,顿时思绪万千,可能是处于职业病的反映,担心小朋友玩水有危险,也有可能想到自己班里的同学,看他们玩的很开心,自己脸上露出灿烂的笑容。正在李丽其乐融融、思绪万千的时候,走在前面的儿子随即喊了一声“妈”,这时李丽才反映过来,儿子提示她继续往前走,正当转身时,不小心踩到了一个香蕉皮、加上刚才小朋友的玩水导致的地面有点滑。李丽没有控制好脚下的步伐,来了个脸朝天。瞬间李丽的头重重的磕在水泥板上,一时失去意识,一旁的丈夫赶紧抱起李丽、用手掐其人中,儿子也赶紧打120。一旁的游客也过来帮忙。大概20分钟的时间,李丽被120救护车拉倒了新安县的人民医院,经诊断为颅脑损伤、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在医院救治10天,花去医疗费5000多元。后因赔偿问题,无法与景区达成一致意见,无奈李丽向洛龙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了法律援助,洛龙区法律援助中心随指派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的白德营律师办理此案,帮李丽维权。
二、法律分析:
接受指派后,向当事人了解受损害的整个细节,根据具体情况,归纳了本案的争议的焦点,并设计了诉讼策略。
很快,法院便通知开庭审理,审理中,主要围绕着被告新安县龙潭大峡谷作为景区是否尽到安全保证义务、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恰当两个焦点展开辩论。
作为李丽的援助律师,我们在法庭上发表以下三个观点,一、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旅游合同的法律关系,原告作为消费者,被告作为经营者有义务确保每一位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因被告疏忽没有对景区内的香蕉皮进行及时清理才导致原告的受伤,二者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二、被告新安县龙潭大峡谷没有提供任何的证据证明其作为旅游经营者已经尽到了管理和提示的义务,被告在庭审中辩称游客持有旅游年票属于散客,被告作为景区没有精力也没有这个能力安排专业为某一个游客进行服务,原告作为成年人,其滑倒摔伤完全是其自己不小心所致的辩解意见,原告认为该辩意见并不能作为被告免责的法定情形。三、第三人保险公司作为景区的公众责任保险的承保人,为减少理赔程序及时间应在自己承保的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优先承担赔偿责任。庭后,在法庭的主持下,原告、被告、保险公司达成调解,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9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景区承担。
三、案后感想:
该案件结束后,我深知作为一名法律人,帮助当事人获得更多的赔偿固然重要,但要遵守法律规定,千万不要利用技巧去触碰法律的底线。做为一名律师,我深知身上的担子又重了不少?因为很多法律知识,当事人根本不知道,作为一名律师,我觉的我的执业生涯任重而道远,诸多法律常识需要我们用活生生的案例去普及,去宣传。
四、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规定所称的旅游纠纷,是指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之间因旅游发生的合同纠纷或者侵权纠纷。
“旅游经营者”是指以自己的名义经营旅游业务,向公众提供旅游服务的人。
“旅游辅助服务者”是指与旅游经营者存在合同关系,协助旅游经营者履行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娱乐等旅游服务的人。
旅游者在自行旅游过程中与旅游景点经营者因旅游发生的纠纷,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请求权的竞合】因旅游经营者方面的同一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选择要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选择的案由进行审理。
第四条【因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致旅游经营者违约】因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导致旅游经营者违约,旅游者仅起诉旅游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旅游辅助服务者追加为第三人。
第五条【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旅游经营者已投保责任险,旅游者因保险责任事故仅起诉旅游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
第六条【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旅游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旅游者请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该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安全保障义务】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告知义务】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者未按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要求提供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不听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告知、警示,参加不适合自身条件的旅游活动,导致旅游过程中出现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人身损害赔偿】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