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某县出台彩礼指导标准
根据北青网报道,2016年12月27日,台前县下发《台前县推动移风易俗树立文明乡风建设“德美台前”实施方案》(简称《实施方案》)以及《台前县农村红白事标准参照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简称《指导意见》)等文件,对红白事的彩礼、酒席等标准提出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提倡喜事新办,提倡简化婚前程序,简约订婚、结婚形式。要求进行彩礼控制,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提倡“不要房、不要车,自己家业自己创”的自强创业观,摒弃因婚借贷、婚后还账尤其是让老人背账还账陋习。彩礼总数控制在6万元以内。
此外,《指导意见》还规定,喜宴酒席控制在10桌以内,车辆总数控制在6辆以内。文件强调,《指导意见》的规定为当前最高标准,各地标准高于此标准的,按照此标准执行。
当事人能要求退还彩礼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了彩礼在一定条件下予以返还的处理原则。即“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据此,我们可以做如下分析:
(一)决定结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
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
(二)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支持返还请求。
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要求返还给付的,不予支持。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该项请求,法院准许离婚的,可根据情况作出是否支持返还彩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的,则不能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给付彩礼后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对于要求返还彩礼的,应予以支持。双方登记结婚后,如果一直没有共同生活,也就没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实质意义上真正的共同生活还没有开始。
(三)彩礼返还适用的诉讼时效问题。
彩礼的返还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即两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权利受到侵害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开始。因此,此类纠纷的起算,有以下几种情形:如果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给付人应当及时履行自己的权利,向对方主张自己的权利。对方拒不返还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如果双方登记结婚的,自其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给付人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实践中,给付彩礼并不单纯的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常常涉及到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考虑到问题的特殊性,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可以由双方首先协商解决,如果不能达成合意,可以在律师的帮助下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和家庭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