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县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姜某,在一次政府招商会上,认识了商人(私营企业主)胡某。姜某对胡某温柔、大方、风骚的外表一见入迷。胡某正在为自己企业资金紧缺而发愁,故在看到姜某的意图后,故意频频邀请姜某约会,并主动投怀送抱。四五个月以后,胡某向姜某诉说,急需经营资金为由,诱劝姜某提出从姜某单位借用250万元,5个月企业资金回笼回来一定归还,并以姜某孩子出国需要钱为由,送给姜某6万元。姜某经不住胡某的百般娇柔,2009年6月某日,未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就将250万元借给胡某。胡某得到250万元后,难捱内心的兴奋,把借款情况告诉了在县工商银行的工作人员李某,让李某为胡某提供资金账户,用于胡某随时提款。随后,把这笔款,用于走私酒类商品。2010年初,姜某多次向胡某催要借款,胡某归还了姜某80万元,但姜某没有归还单位,而是放在办公室,想等等胡某全部归还借款后,一齐归还单位。不料的是,胡某在一次走私中因台风使走私物品全部毁损。姜某看胡某无力还款,便给妻子留了10万元生活费,拿着其余的70万元跑了,用于吃喝嫖赌,挥霍一空。案子被发现后,胡某、姜某相继被逮捕,胡某有如实供述出了李某,李某也被依法逮捕。
律师说法
(一)姜某分别构成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贪污罪,应当数罪并罚。其理由是:
1.根据《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本案关键之一:姜某明知胡某要求其挪用公款用于营利活动,且数额巨大,达到250万元,因此,姜某构成挪用公款罪,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5年以上,200万是挪用公款罪量刑的关键点。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以贪污罪论。因为其行为表明行为人已不打算归还挪用的公款了,犯罪性质发生了变化。当然,贪污部分仅指其行为人带走部分。本案中,应当对姜某留给妻子的10万元和带走的70万元,按照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贪污数额80万元,应该在3年和10年之间量刑。
3.根据《解释》规定,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或者使用挪用公款进行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本案中,姜某收受胡某的6万元,应当以受贿罪处罚,应该在3年以下进行量刑;对胡某的走私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姜某事先并不知道;对胡某的性贿赂,姜某无罪,因为我国刑事法律,没有规定性贿赂可以构成犯罪。
(二)胡某分别构成挪用公款罪、行贿罪、走私普通货物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胡某之所以构成挪用公款罪,是因为姜某挪用公款是在胡某的诱使、行贿下,姜某才主动为之,因此姜某、胡某在挪用公款的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其中,挪用公款罪和姜某的量刑一致,行贿罪在5年以下量刑,且一般不超过姜某的受贿罪量刑。
(三)李某单独构成犯罪,即洗钱罪。李某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是法庭辩论最为激烈的。李某的洗钱罪量刑要看具体的流转和洗钱的金额。
(四)本案中另有未说明关键点:如果胡某存在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在基准刑期上下降幅度为三分之一左右,如果还有积极退赃的行为,并达到全部退赃,总计基准刑可以将为一半,但是不得突破法定最低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