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媒体报道,无线前高层何家联1月2日病逝,曾跟何家联共事多年的旧同事曾醒明1月3日下午接受访问表示:“今日下午收到消息,听到他昨天走了。”公司股东去世,股东资格可以由其继承人继承吗?本文为您分析解读。
无线前高层病逝
据悉,何家联2日午后于香港东区医院离世,享年80岁,消息指他于平安夜因肺炎并发症昏迷入院,延至1月2日不治。何家联于五、六年前曾患鼻咽癌,去年初曾入住养老院。何家联跟老婆育有独子,儿子在美国生活。
何家联是香港第一代的电视人,初入行时任职制作部,之后加入无线做摄影师,其后升至制作部总监,当年何家联一手发掘五虎:刘德华、梁朝伟、黄日华、苗侨伟、汤镇业。(新闻来源:北青网)
股东资格的继承问题
我国公司法第76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资格既包括股权所获得的财产权益,也包括股东身份。本条将公司章程的规定置于优先地位,因此,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继承人能否继承该股东资格从而参与公司的运营和决策,应当视该公司的章程而定。
公司章程限制或排除股权继承源自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维持的基本法理。这种限制或排除,既有对继承人主体范围的限制或排除,也有对股权继承份额能否分割的限制或排除。但无论如何,其限制或排除的只能及于股权中的人身性权利,不得及于股权中的财产性权利。因此,如果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继承人无法继承股东资格,这并不意味着继承人的财产权益得不到保障,还可以通过股权转让、股权回购等方式将股权变现,并按照法律规定划定被继承人的遗产。从限制或排除的时间上看,原则上应当限于自然人股权死亡前订立的公司章程,而不及于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形成的公司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