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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蘸辣椒酱被硌断门牙,食品质量有问题怎么赔偿

施永宝律师     2017-01-05 阅读: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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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女子吃早餐蘸辣椒酱 结果被硌断门牙根据凤凰网报道,北京晨报讯,李女士吃辣椒酱时被酱中的小石子硌断门牙,为此将厂家告上法庭,索赔烤瓷牙修复费、误工费等共计7000余元...



女子吃早餐蘸辣椒酱 结果被硌断门牙

根据凤凰网报道,北京晨报讯,李女士吃辣椒酱时被酱中的小石子硌断门牙,为此将厂家告上法庭,索赔烤瓷牙修复费、误工费等共计7000余元。近日,经通州法院调解,李女士获赔3000元。

食品出现问题,究竟可以要求三倍赔偿,还是十倍赔偿?消费者当然更倾向于“十倍赔偿”。但什么情况下才适合“十倍赔偿”呢?

食品质量有问题怎么赔偿

1.“十倍赔偿”只适用于食品。《食品安全法》是适用食品安全方面的专门法,只有发生在食品安全方面的问题才能适用,换句话说,目前只有发生了食品安全方面的问题,消费者才能得到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除此以外,只能依据《消法》有关规定赔偿或者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十倍赔偿前提是:“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那么,什么情况才算是“明知”呢?在诸多案例中,商家都可以表示并不“明知”食品是有问题的。例如,消费者在一家超市买了数袋方便面,其中一袋的调料包里面有异物,但是超市却表示“外表看不出来有问题”,不同意十倍赔偿。

《食品安全法》并没有对“明知”作出解释。所谓的“明知”,一般是指知道(实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根据有关法规的解释,结合消费维权工作的实际和兄弟市的经验,认为以下表现方式涉嫌“明知”的行为:

 (1)销售明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或《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明令禁止销售的食品的(如销售“三无”食品、病死及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等);

 (2)销售过期食品,或者为了延长食品的销售期更改、调换商品的生产日期、批号的(如销售者将食品上原有或到期或即将到期的生产日期、批号用化学制剂消除或用不干胶覆盖,再重新标上新生产日期、批号等);

 (3)同一违法事实受到处罚后重犯的;

 (4)事先已被警告或已发生消费者投诉反映情况属实而不改正的;

 (5)同一批食品经有关部门检测确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且在媒体上公开披露后,仍在上柜销售的;

 (6)因涉嫌食品安全问题被有关部门责令下柜后,未经监督部门同意,擅自上柜销售,且被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7)有意采取不正当销售渠道,且价格大大低于市场正品的,或在采购食品时未经查验或不能提供进货凭证、批号,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导致销售的食品假冒、变质的;

 (8)案发后转移销售物证,提供虚假明证、虚假情况的;

 (9)在发票、账目等会计凭证上弄虚作假的;

 (10)销售以人的视觉就可以发现的变质食品以及其他可以认定销售者明知的行为的(如销售膨听罐头、虫咬鼠啃、霉变腐烂食品,销售非B瓶啤酒、瓶中含有杂质啤酒等)。

2.赔偿额仅为食品价款10倍。消费者购买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不要求造成人身损害后果,消费者即可要求赔偿损失,并可要求获得十倍的惩罚性赔偿。根据本条规定,一是消费者要求“一赔十”的只能是食品;二是“一赔十”只能是消费者购买食品所支付价款的十倍;三是“一赔十”惩罚性赔偿金不含依法应当赔偿消费者的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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