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和向某于2011年结婚,不久即分居。2012年,向某生育一子即本案原告张某某。在婚姻期间,张某除探望张某某时买了一个玩具花费280元外,其他再也没有支付。张某某的生活费一直由向某承担。张某要求对张某某进行亲子鉴定,结果证明张某某是张某的亲身儿子,且法院调查发现,张某系某家私人健身中心的教练,每月有8000元收入。
法院在向某提出张某承担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后,结合《婚姻法》,根据事实,支持了向某的诉讼请求。
那么,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孩子的抚养问题呢?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2)父母不履行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支付给抚养费的权利;3)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4)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法院最终判决张某每月支付张某某1500元的抚养费,直至张某某能够独立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