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款该归谁家所有?
石家庄灵寿县的李军平问:
2004年,本村的吴胜利找到我,说他家想建个养鸡场,但他家的土地都不靠公路,以后出入拉鸡拉蛋等不方便,想让我把我家紧邻村通往乡政府路边的承包地换给他家盖鸡房。由于两家关系不错,我就同意了。但当时我和他言明,等他不养鸡了,土地还换回来。他也满口答应。但没有签订书面协议。于是,我把我家路边1.8亩的承包地和他家村东的2.3亩承包地进行了对换。对换后,他在我家的地上盖起了养鸡房。2015年5月份,通乡公路扩建,要占我换给他的承包地。政府补偿他鸡房的钱归他我没有意见,但他却不同意我家领取每亩地5.4万元的土地补偿费。为此,这笔钱在村委会押着谁也无法领取。我手里有灵寿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难道承包经营权证书不算数了?这笔占地补偿款应该归谁?如果我到法院起诉,我能否胜诉?
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杨永建律师:(13231163872)
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之间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双方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应互换,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无书面互换合同但双方当事人已经形成相互经营对方承包地两年以上的事实,除当事人能够提供不是互换的有效证明或者双方认可的口头协议外,按照互换处理”。
从此法条可以看出,互换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在双方没有约定互换期限的情况下,互换应视为整个承包期内的互换。法律虽然规定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但这一规定并非强行性的,当事人可以决定是否办理,没有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不影响换地合同的效力,只是不能对抗已经办理登记的第三人。
你说自己和吴胜利互换土地时口头约定等他不养鸡时土地换回来而他现在不承认这一说法,如果你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这一说法,只能认定他对从你家互换来的承包地享有承包经营权,政府征地后补偿费也就当然归他家所有。虽然你手中持有灵寿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但这个证书只能证实你们互换土地前你的承包土地状况,与你们互换承包地的事实并不矛盾。因此,即使你到法院起诉,在没有证据证实你说法的情况下也很难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