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探讨主题: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能否代替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措施?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起诉前或者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其处分的强制措施。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和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完全不同的权利,不能因主张了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而不对相关建设工程申请财产保全措施。
因此,在诉讼中,我们一方面要提出确认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另一方面,我们还要申请对工程进行诉讼财产保全。如不申请保全,工程仍然可以转让。而一旦工程转让,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也随之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