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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受偿权】一项建设工程存在数个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情形下,该如何处理?

程玉伟律师     2017-02-14 阅读:221

程玉伟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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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项建设工程可能发包给数个承包人进行施工。例如,在平行发包模式下,一项建设工程可能存在主体工程施工合同、安装工程施工合同、装饰装修合同等。按照法律规定,主体工程...



一项建设工程可能发包给数个承包人进行施工。例如,在平行发包模式下,一项建设工程可能存在主体工程施工合同、安装工程施工合同、装饰装修合同等。按照法律规定,主体工程施工合同、安装工程施工合同、装饰装修合同的承包人均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此时,各承包人优先权的受偿顺序、受偿比例该如何确定,法律与司法解释对此均未作明确规定。我们认为,虽然各施工合同的承包人签订合同有先后、完工验收有先后,但毕竟各承包人优先权的产生基础、指向对象是一致的,其工程价款优先权亦应处于平等地位。

 

因此,各承包人应平等享有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受偿方式应按各承包人债权与工程折价、拍卖所得款项的比例平等、同时受偿。

 

另外,承包人承建的部分工程因另案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比例如何掌握?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中处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关问题的解答》(浙高法执〔2012〕2号)第五条对此作出以下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承建的部分工程因发包人的其他债务被人民法院执行的,承包人只能根据被执行的工程占其承建的全部工程的比例,对相应的工程价款主张优先受偿。”

作者:杜玉明

来源:建设工程法务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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