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确权,承包地需要重新调整吗?
河北省景县刘立军等村民问:
我村在1999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村民会议决定:土地每5年进行一次小调整。调整时,凡因结婚嫁到我村的妇女以及新出生的孩子都可以分到土地。女儿出嫁,老人死亡以及孩子大学毕业的均需退出土地。按照此规定,我村分别在2005年进行过一次土地调整。在2010年再次调整土地时遭到部分村民的上访告状没有调整成。目前,县里要进行土地确权,部分村民又提出调整土地后在确权,否则,应该宣布2005年调整土地行为无效。问:土地确权,承包地需要重新进行调整吗?如调整,符合国家政策吗?
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杨永建律师: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第二轮土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这30的承包期限为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如果村委会与承包户签订的承包期限短于30年,承包期限也要执行30年的期限。在30年的承包期限以内,除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可以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地适当调整的外,均不得调整土地。妇女结婚和老人死亡以及孩子大学毕业,均不是收回土地的条件。以此种理由收回他们的土地进行调整本身就违法。
你们村在1999年第二轮土地延包时约定的每5年调整一次土地的规定,虽然是村民会议讨论通过,但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的规定。现要求按此约定进行土地调整没有法律依据。此种约定在很多农村普遍存在,虽然约定无效,但只要村民都同意按约定履行,政府部门一般也不会干预。但如果出现部分村民不同意按约定进行土地调整的情况,村委会是不能强行收回他们的土地进行调整的。
嫁到你村的妇女虽然在你们村不能取得承包地,但她在娘家的承包地也是不能收回的。新出生的孩子虽然不能取得承包地,但谁家也有老人生老病死,老人生老病死,在承包期内也是不能收回其承包地的。虽然生老病死和新出生的人口不能完全巧合,会有个别家庭出现新出生人口没有承包地和个别家庭老人死亡继续耕种承包地的情况出现。但在总体上是一种平衡。这也是国家在制定《土地承包法》时为什么规定30年承包期限的原因之一。目前的土地确权不是承包地进行调整的法定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