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村官候选人发红包拉票被查处
2017年春节过后,浙江天台县一村官候选人在微信群里100元发60个红包,为自己竞选村委会主任进行拉票被查处,目前该自荐人资格已被取消。天台县公安局对其作出行政拘留7日并处500元罚款的处罚。当时正值村组织换届选举之际,戴某为村委会主任自荐人,在群里发放红包,为自己竞选拉票,违反了换届纪律
村干部贿选的处罚依据
1、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2、民政部在2005年印发了《关于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中贿选行为的界定及处置意见》,提出贿选的方式,即以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收买选民、候选人和选举工作人员,使之违反自己的真实意愿参加选举,或者在选举工作中进行舞弊活动。该《意见》还指出,对非党员村委干部贿选,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处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对村委党员干部贿选,按照党的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给予处分。
纪委对村干部贿选“零容忍”
中纪委在2016年也在《中国纪检监察报》刊登过《以"零容忍""零懈怠"根治贿选"阴霾"》的文章,并通报了4起违反换届纪律的典型问题,并重申换届过程中遵守换届纪律、净化换届风气的重要性。中央也早就明确提出了“九个严禁、九个一律”的换届纪律规定,以“零容忍”“零懈怠”根治贿选“阴霾”,确保换届纪律入脑入心、换届环境风清气正。但总有人抱着侥幸心理,采用一些台面上过的去的方式,采用微信红包的方式,认为可以逃避“贿选”的烙印,但实质上就是“贿选”,是一个让大家容易接受的“贿选”新模式。为此,必须予以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