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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协助抓捕同案犯也能构成重大立功

郭少军律师     2017-02-24 阅读: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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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基本案情被告人吴江自1996年3月至2003年7月间,曾任中国农业银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以下简称园区支行)外汇代理部主任、国际业务部经理等职务,任职期间均主管国际业...



基本案情

被告人吴江自1996年3月至2003年7月间,曾任中国农业银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以下简称园区支行)外汇代理部主任、国际业务部经理等职务,任职期间均主管国际业务工作,被告人李晓光自2004年1月任园区支行国际业务部经理。1996年12月至2004年年初,吴江单独或伙同李晓光,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970余万元归个人使用,部分借贷他人用于经营活动。

另查明,2009年2月,园区支行在业务检查中发现该笔金额为120万美元的外汇贴现业务手续资料不齐,经询问当时的业务负责人李晓光,李晓光承认是自己制作的虚假信用证贴现记录,用于掩盖原国际业务部经理吴江挪用公款的事实。园区支行报案后,李晓光通过电话指引侦查机关将吴江抓获归案。李晓光到案后,进一步交代了其参与挪用部分公款的犯罪事实。

判决结果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吴江、李晓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结伙,以虚假结汇的手段挪用公款,用于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予归还,其行为均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吴江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李晓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主动向单位领导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自首;其归案后能协助侦查机关抓获被告人吴江,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并主动退回全部赃款,应当依法对被告人李晓光减轻处罚。

律师说法

  职务犯罪中,被告人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型同案犯,若同案犯属于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重大犯罪嫌疑人”的,被告人的行为应被认定为重大立功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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