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的节目继续聚焦全国检察机关集中清理纠正久押不决案件专项工作。从2013年起,“久押不决”这个词就频繁出现在法治生活。而与之密切相关的是全国4459名在押人员的现状。
他们身上有着一个共同点:
长时间被羁押,可那封决定每个人物命运的判决书却迟迟没有下达。从2013年4月起,全国政法机关开始清理久押不决案件。在《法治在线》栏目一年的深入调查采访中,记者注意到一起发生在山西的案件,它历经六年时间、两次审理。那么问题究竟卡在了哪里?一切还得从2008年7月的一起交通事故说起。
2008年的7月30日这一天,对于太原市出租车司机赵某来说,有着特殊的意义。这是赵某三十多年职业生涯的最后一天,第二天身为太原市出租车行业唯一的火炬手的他就正式退休了。这天,赵某像往常一样开着车出门拉客,在下午六点左右,车辆行至迎泽区桥东街时,一位乘客正招手打车,赵某踩了一脚刹车,这时一场突如其来的事故降临了。
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正斌:当时被告人朱炜骑着一辆摩托车,拉着他的女朋友叫黄某,那么他们骑车经过本市迎泽区桥东街的时候,就和前方正在行驶的赵某驾驶的出租车发生了碰撞,那么当时朱炜驾驶的摩托车就追尾了这个赵某驾驶的出租车。
赵某下车后,与摩托车司机朱炜的女朋友黄某发生了口角纠纷。
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正斌:那么在发生口角之后,朱炜就用拳头击打这个被害人赵某头部背部,那么就将这个赵某打倒在地。朱炜就逃离了现场,赵某被送到医院以后经过抢救无效死亡。
此时,朱炜和女朋友黄某却逃往了千里之外的湖北武汉,黄某还用自己的身份证给朱炜租了一套房子。一个月后,公安机关在武汉将朱炜和黄某捉拿归案。
2009年11月,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朱炜有期徒刑十五年,以“窝藏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09年12月,被告方朱炜以一审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而被害者赵某的家属则认为一审判决量刑畸轻,请求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10年,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二次审理,然而,二次审理完毕后,判决书却迟迟没有下达。
案件二审判决书不下达,就意味着被告人朱炜将一直被羁押在看守所里。那么,案件到底经历了什么坎坷,人物的命运又将如何随着案件的进展发生变化呢?这还得从案件一审中的一个插曲说起。时间倒回到2008年7月,案发的监控视频记录,被告人朱炜在事故发生后,连续击打出租车司机赵某,赵某倒地。而当朱炜和女朋友准备骑车离开的时候,赵某拽住了朱炜,这时,朱炜用力甩开了赵某,致使赵某再次倒地,头部撞击到了地面,随后昏迷不醒。
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太原市公安局移交的案件后,发现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上显示的出租车司机赵某的死亡原因为:头顶枕部受钝性外力致急性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而这一鉴定结果并没有明确说明朱炜的殴打行为与赵某的死因是否存在直接关联。
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正斌:赵某当时通过法医解剖的时候,发现他的头部有多处损伤出血,那么我们也是通过侦查,让法医说明这些损伤是什么原因导致的,因为整个案件过程中,有前期朱炜对这个赵某头部的拳头直接殴打,那么又有后期赵某摔倒以后直接头部磕到地面,那么我们通过补充侦查,然后查明哪些行为导致了赵某身上的各种损伤。
随后的尸检报告补充说明中显示,赵某头部左侧的损伤为轻微伤,应为局部遭受轻微钝性外力打击所致,与死亡原因应无直接关系。而赵某头顶偏右位置的颅骨骨折是其与大平面物体巨大暴力作用所致。那么,一审法院是如何认定的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薛克昌:就是检察机关指控是故意伤害罪,法院认为跟检察机关指控是一致的,是故意伤害罪。那么这个事实过程大概是跟认定一样的,前面的连续击打,最后人的摔倒,因为这是有监控录像的,这个事实过程大家没有争议。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赵某的死亡,是被告人朱炜对其进行拳击、甩脱致头部着地等伤害行为综合作用下的结果。因此,被告人朱炜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朱炜的亲属与被害人家属自行就民事赔偿达成谅解协议,由被告人朱炜的亲属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亲属五十六万元,并已实际履行,在量刑时,一审法院认为可以对被告人朱炜酌情从轻处罚,因此判处朱炜有期徒刑十五年。然而,对于这个结果,双方仍然不愿意接受。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薛克昌:被告一方认为已经出了这么多钱了,说判十五年觉得重,所以提出上诉。那么被害人这边认为说,这个案子判处十五年,他们已经觉得并不太满意,听说被告家上诉以后,他们又申请检察机关抗诉,所以这个案子既有上诉又有抗诉。
对太原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结果,双方各持己见。这让一个本身并不复杂的案件,卷入了一场迂回的旋涡中。在2009年12月,太原市人民检察院以一审判决对量刑畸轻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10年,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二次审理。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薛克昌:那么(二审)开庭期间双方的情绪是比较激烈的,被告人认罪、悔罪,但是被害人那边情绪也比较激烈,被告家长情绪也比较激烈,这个在开庭期间就充分反映出来了。那么开庭之后,双方又不停地来法院,就表达自己的意思吧。
被告人和被害人双方家属的意见没能达成统一,双方僵持不下。这给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主审法官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同时,被害者赵某的特殊身份也给最终的审判带来了不小的困难。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薛克昌:这个案子本身,对我们来讲这是个普通的故意伤害案件,这并不复杂,下结论也不是很难的。但是我们如果简单地把案子判完,双方的矛盾没有化解/那么这个时候为了追求公正,为了社会稳定,我们在效率上可能就考虑得跟少一点,就更多地考虑这个实体公正和社会稳定。
二审判决书不下达,这就意味着,被告人朱炜在二审判决结果出来之前,将一直被羁押在看守所。我国法律规定,二审期间,被告人被采取强制羁押措施的期限最长为五个月零十天,超过法定期限即为超期羁押。时间辗转到了2011年,被告人朱炜被羁押的时间已经超过法定期限,可是案件依然停滞不前。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局副局长蔺春:虽然他(朱炜)是被告人,但是他有他的合法权益要得到维护。这个人长期在看守所关着,你长期得不到审结,你在看守所待的可以折抵刑期,但是你不能减刑。如果你是交付执行,案件审结你交付执行以后这个人就会正常减刑。如果他改造好的话,他就会提前刑满出狱释放。所以我们从这一点就说。不管你案件事实怎么,但是你长期不审结就是侵害这个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我们从这个角度去维护他的合法权益。
眼看着被告人朱炜被羁押在看守所已经三年了,而案件在经过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第二次审理过后,没有任何回音。这个普普通通的案子面临着被载入“久押不决”案件的记录中。在2011年年底,被告人朱炜约见了驻看守所检察室的检察员,案件开始有了转机。
在我国,全国各地的看守所设有驻看守所检察室,它是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机构下设的部门,负责监督看守所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听取在押人员的各项诉求。
就在2011年,韩斌调任至太原市人民检察院驻太原市第一看守所检察室,在任没多久,他就收到了在押人员朱炜的约见请求。
时任太原市人民检察院驻太原市第一看守所检察官韩斌:他就是向咱们有个约见检察官,要求谈话,然后说他这个案情,说他这个情况。我就回来以后呢查了一下他这个案件情况,查了一下呢,觉得这个(羁押)时间也确实比较长。然后呢,就向我们当时山西省的,每个月有一个向省检察院有一个报告。就是每个月时间长的这个在押罪犯,就向省院有个报表,反映每个人的这个关押入所时间,关押多长,是这样的。
从2011年开始,为清理超期羁押案件,山西省检察院要求全省每个驻看守所检察室的检察员每月汇报一次在押人员的关押情况。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处长陈梦琪:一是对这个案件如何进行清理纠正提出指导,帮助他进行解决这个案件,第二个上级检察机关会进行督办,这种督办对外部来说,可以是对这个同级的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机关提出督办的一些意见和措施,由同级的法院或者是公安机关往下传导,那么这是对外部的,对我们自身内部的话,上级检察机关会加大对下级检查机关监督力度,这样内外两个方面结合形成合力,促进这个案子的一个解决
在2011年12月的报告中,韩斌将朱炜的案件情况和申诉材料递交给了山西省检察院监所检察局。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局副局长蔺春:我们职责就是他有控告申诉,我们会转到相关部门,相关部门他就会受理。我们就会首先跟他这个刑二庭的有关部门的负责人联系。联系完了再跟他案件承办人联系,要了解这个案件的症结,为什么结不了,到底原因是什么。当时我们也了解清楚,就是他因为就是受害方和被告人他们因为就是两家达不成一致。一个是他要求重判这个被告方,因为赔偿了很多钱,要求轻判
在漫长的审理过程中,案件的审理人员几经更变,但是不管是哪位法官接手这起案件,客观公正的审判原则始终未变。双方家属多次来到检察院和法院反应各自的诉求,太原市出租车行业的司机们也纷纷来到检察院门口,集体要求山西省检察院督促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尽快判决。
就这样,时间到了2013年,被告人朱炜被羁押在太原市第一看守所已经远远超过了三年。就是在这个时候,“久押不决案件”的概念第一次被提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三年以上尚未审结的案件为久押不决案件。2013年3月,中央政法委发布通知,要求各级政法机关依法清理全国1845起久押不决案件,维护4459名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这也是中央政法委第一次将清理久押不决案件的工作提高到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中。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杨司:这个久压不决案件,它是整个司法过程中,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各种各样的问题瑕疵导致了这样的案件,由于长期解决不了,使这个案件长期积累下来。那么,如果这些问题,都得到有效的解决,那么也就落实了总书记,让人民群众在案件中有获得感,在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有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