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律师专栏

对于“碰瓷”事故,我们应当如何定性

张印富 律师     2015-03-18 阅读:201

张印富 律师

执业律所 :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 18910178175

关注张印富律师,即时了解合同法律信息,一对一预约专家律师咨询。

导读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现在开私家车的数量也日益增长,随之交通安全也存在着较大的隐患,在当今社会,“碰瓷”事故也频繁发生。更有甚者组成“碰瓷“团伙,...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现在开私家车的数量也日益增长,随之交通安全也存在着较大的隐患,在当今社会,“碰瓷”事故也频繁发生。更有甚者组成“碰瓷“团伙,企图制造交通事故,骗取赔偿款,那么关于这种“碰瓷”在刑法上如何定性呢?

在2014年1月被告人张某、李某共同预谋制造假的交通事故方式,讹诈途径机动车司机钱财,并进行作案分工。一天中午,被告人张某、李某带着准备用来作案的一辆自行车,伺机作案。当驾驶机动车的被害人陈某路过此地时,被告人李某骑自行车带上“伤者”张某故意去撞该机动车,张某假装被撞倒在地,谎称手臂骨头被撞断。随后,张某和李某向被害人陈某索要赔偿款,讹诈被害人陈某人民币20000元。

在本案中,行为人张某和李某在犯罪过程中,使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造成“张某被车撞倒在地,手臂骨头被撞断”的假象,使被害人陷入错误的认识,从而“自愿”地交付财物。实为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虽然被告人张某和李某抓住被害人害怕报警“公了”,受到行政处罚的畏惧心理,拦住被害人索要赔偿,从表面上来看似乎也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但从实质上来说,被害人并没有受到胁迫,而只是在受蒙蔽的情况下,基于事故产生原因的错误认识而给付“赔偿款”,是基于被骗而“自愿”错误地处分自己的财产,张某和李某最终取得财物采取的是诈骗的手段。所以,从行为特征上来说,其行为更符合诈骗罪的特征。

所以,要遏制“碰瓷”者、就必须坚持一条“经公处理'的原则,但是最好的解决办法,还是要通过加强对社会的法制教育工作,加大法律教育的力度,提升全民素质、让法律成为人们心中最好的防腐剂。

张印富 律师

执业律所 :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 18910178175

关注张印富律师,即时了解合同法律信息,一对一预约专家律师咨询。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