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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房屋买卖,出现两个法律关系

杜虬律师     2017-03-17 阅读: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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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阴阳合同买卖双方都不是本人原告之父欲购置被告名下某私产房屋,并于2014年5月16日通过中介与被告之妹签订《房屋买卖(置换)合同》,合同约定购房款60万元,当日交...



案情:阴阳合同买卖双方都不是本人

原告之父欲购置被告名下某私产房屋,并于2014年5月16日通过中介与被告之妹签订《房屋买卖(置换)合同》,合同约定购房款60万元,当日交付定金1万元现金,因需办理贷款遂于同年6月10日由原告和被告在房地产管理局签订《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双方在该协议中约定:房款交付方式为首付20万元,银行贷款30万元,总购房款50万元,当银行贷款未被批准时,原告应一次性补足全部房价款。原告于6月12日交付被告9万元现金,并将20万元首付款存入资金监管账户,后因故未能如约办理贷款,在凑齐全额购房款后起诉被告要求履行合同,被告不予认可,并反诉:1、解除《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2、依据《房屋买卖(置换)合同》赔偿损失。

结果:协议解除,损失另诉

判决节选:“原、被告签订的《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并非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并没有购买诉争房屋的意愿,被告亦并非将房屋真实出卖给原告。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因自身原因导致贷款未能被批,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现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继续履行合同,并提出反诉要求解除该合同,本院认为反诉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关于反诉原告要求反诉被告赔偿其违约金和各项损失8.6万元一节,因其依据其妹与反诉被告之父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置换)合同》,该合同中房屋买受人系反诉被告之父,而非反诉被告,反诉被告并非该合同的主体,故反诉原告依据该合同要求反诉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之父已交付的购房款,因其不是本案当事人,本案不予处理,其可另行主张权利。”

律师讲法:代办需要委托手续

在二手房屋买卖过程中,常存在于亲属或朋友代办的现象,若无合法的委托手续则必须当事人的事后追认,否则就会出现不同的合同主体,从而形成多个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是不可以将合同之外的第三人列为被告的,需通过不同法律关系的诉讼解决,增加了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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