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买房后方知有租户
2013年8月2日前,位于某商贸城二层房屋所有权人为被告。2011年6月19日被告与第三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上述房屋租赁给第三人使用,租赁费23800元,租赁期限为5年,即自2011年7月6日至2016年7月6日止,第三人在使用期内不影响被告对房屋的买卖等。租赁合同签订后,第三人支付被告房屋租赁费后,即在该房屋内从事商业经营。2013年7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其所有的位于上述二层房屋以31万元出售给原告,合同签订当日原告支付给被告定金1万元,剩余房款于房屋产权交割完毕当日原告全部付清。合同签订当日,原告支付给被告定金1万元;被告将该房屋购房合同、房权证、土地证各1份交付给原告。后被告协助原告于2013年8月2日办理了该房屋所有权证,2013年8月22日办理了该房屋土地使用证的变更登记手续;2013年8月5日原告支付给被告全部购房款31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条1份。原告购买上疏房屋后发现第三人在其中使用经营,造成自己无法完全占有、使用,在租赁期满前需另行租房经营,遂原、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6万元。
结果:买卖合同与租赁合同均为有效合同
判决节选:“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购买房屋系重大事项,应当对欲购买的房屋状况进行全面了解,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房屋尚在租赁中;在购买该房屋后因房屋尚在租赁期内,造成其无法行使完全所有权,原告存在一定过失。”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及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且不违法法律强制性规定,均为有效合同。”
“第三人继续租赁至2016年7月6日止。”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2013年8月至2016年7月期间的房屋租金(23800元÷5年×3年)”
律师讲法:买卖不破租赁
《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买卖不破租赁”是一项专业法律术语:租赁房屋发生转移的场合,承租人对于该房屋的使用权,不会因为该房屋的买卖而受影响,买受人仍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义务,但同时亦可享受其上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