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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受贿人积极退赃有立功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郭少军律师     2017-03-21 阅读: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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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简介张XX原系某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征收储备处副处长因涉嫌受贿被检方起诉。尽管落马时是副处级干部,但张XX涉案主要发生在其担任科级干部期间,因而被视为典型的“小官巨贪...



案情简介

张XX原系某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征收储备处副处长因涉嫌受贿被检方起诉。尽管落马时是副处级干部,但张XX涉案主要发生在其担任科级干部期间,因而被视为典型的“小官巨贪”。

据悉2005年至2014年间,张XX涉嫌受贿犯罪11起。他在担任该市人民政府征用土地办公室、市土地开发中心土地征用与整理一部副主任科员、业务指导部副部长、土地整理部副部长期间,利用负责有关征地拆迁、工程计价审核及管线拆迁改等相关工作的职务便利,为梁某、吴某、陈某三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贿共计8891万元。

2014年1月,张XX涉嫌收受商人巨额款项,已进入纪检监察机关的“视野”。2014年12月9日,市监察局工作人员陪同张XX,前往该市下属区检察院投案。2014年12月22日,市纪委通报,张XX因涉嫌严重经济违纪,市纪委已对其立案调查。鉴于张XX涉嫌构成犯罪,已将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张XX虽属副处级官员,但其非市管干部,一般不由市纪委立案。对此,市纪委相关负责人解释称,张XX事件因涉案金额巨大(8891万元)、情节恶劣、案情触目惊心,因此由市纪委立案调查并通报。

判决结果

2016年12月26日,该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张XX构成受贿罪。鉴于其自首且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家属代其退缴了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张XX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财产1000万元。

律师说法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本案中张XX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法院有权依照刑法规定对于张XX所犯之罪处以死刑判决。但鉴于其自首且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以及家属代其退缴了全部赃款,上述行为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的立功表现和积极退赃情节,依照规定法院在对张XX裁定时应遵从从轻处罚原则予以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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