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老人去世后,子女手中忽现遗嘱
张某某与胡某系原配夫妻,共有死命子女,胡甲胡乙胡丙胡丁,生前所居住上海市某房屋登记在张某某、胡某、胡甲及另外两名亲属名下。后张某某于2013年3月3日死亡。胡甲向其余子女出示张某某曾于2012年8月15日在某律师事务所立下的代书遗嘱一份,遗嘱中明确载明被继承人张某某在系争房屋中享有的产权份额由原告胡甲一人继承所有,其余子女均表示不知情且不认可。原告胡甲因此诉讼要求遗嘱继承张某某在该房屋五分中之一的产权份额。
结果:遗嘱有效,依法继承
判决节选:“遗产是公民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被继承人立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无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被继承人张某某在上址房屋中享有的五分之一产权份额,由原告一人继承所有。继承后,上址房屋由原告享有五分之二产权份额”
律师讲法:遗嘱继承优先法定继承
《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