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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未履行前置程序直接向法院请求行使股东知情权,能否获法院支持?

程玉伟律师     2017-03-23 阅读:854

程玉伟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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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导读:股东将自己的资金投入公司,自然会比较关心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及财务状况,因此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也理所当然,但若公司拒绝查阅的,股东可否直接向法院提起...



导读:股东将自己的资金投入公司,自然会比较关心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及财务状况,因此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也理所当然,但若公司拒绝查阅的,股东可否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呢?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正)

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履行《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2款规定的公司内部救济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形式会计账簿查阅权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注:本条引用的《公司法》“第三十四条”已修改为“第三十三条”】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起诉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的,应具备以下条件,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1)股东向公司提出书面查阅请求,公司拒绝提供查阅或在收到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未作答复;(2)有明确具体的查阅事项。股东有权查阅的会计帐簿包括记帐凭证和原始凭证。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五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起诉要求查询公司会计帐簿的,应具备以下条件,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1)股东向公司提出书面查询要求,公司拒绝提供查询或在收到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未作答复;(2)有明确具体的查询事项。股东有权查询的会计账簿包括会计报表、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相关案例1.股东知情权前置程序存在瑕疵不能通过诉讼程序救济——徐尚忠诉北京永盛联机电产品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公司法对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设置了前置程序,如果股东没有履行前置程序就向法院提请诉讼,提起诉讼不能视为向股东提起请求,在诉讼中说明了查阅目的也不能视为履行了前置程序中的说明目的,即前置程序存在的瑕疵不能通过诉讼程序救济。案号:(2010)西民初字第02954号审理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6期2.股东提起账簿查阅权诉讼的前置条件是股东向公司提出了查阅的书面请求且公司拒绝提供查阅——李淑君、吴湘、孙杰、王国兴诉江苏佳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本案要旨:股东提起账簿查阅权诉讼的前置条件是股东向公司提出了查阅的书面请求且公司拒绝提供查阅。这一前置条件设定的目的在于既保障股东在其查阅权受侵犯时有相应的救济途径,也防止股东滥用诉权,维护公司正常的经营。审理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8期(总第178期)专家观点1.股东向公司提出了查阅的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属于查阅会计账簿知情权诉讼的前置程序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说明目的是否属于查阅会计账簿知情权诉讼的前置程序。对此问题,实践中有三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是诉前必经程序,股东在诉前如果未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未用尽公司内部救济,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应当裁定驳回原告股东的起诉。第二种意见认为,股东没有依照法律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权利受保护的条件,其权利得不到保护,应当判决驳回原告股东的诉讼请求。第三种意见认为,股东提起诉讼就视为向公司提出了申请,如果公司答辩不同意查阅又没有合法的理由,应当判决支持原告股东的诉讼请求。笔者认为,现行《公司法》属于实体法,而非程序法,将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视为此类诉讼的前置程序不符合法理,第一种意见是不正确的。第三种意见超越了法律规定的限制条件,过分强调对申请查阅的股东的利益保护,而忽视了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保护,有失偏颇。由于股东知情权是股东所享有的固有权利,而从公司的立场看,股东要求查阅记录和会计账簿的行为总是被视为一种敌对的威胁行为,尽管如此,公司无法通过章程或者决议予以取消或限制。同时,不受约束的查阅公司记录和会计账簿的权利不仅可能会给公司带来极大的负担,而且可能发生股东滥用权利。有鉴于此,有必要从法律上对股东知情权的行使给予一定限制。因此,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股东在行使权利的同时也要受到必要的限制,没有满足法律规定的客观条件,就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此外,笔者认为应当采取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式,分不同的情况处理此类纠纷:第一,如果股东在起诉前没有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法院可以受理此案,但在审理中应当依照现行《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现行《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并不是股东提起公司知情权之诉的条件,仅仅是说股东只有在符合这些条件时,其主张才能得到法律的文持。该规定是对实体权利的规定,而不是对程序权利的规定。起诉的条件审查还是要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进行,而不能额外为原告起诉设置门槛。第二,如果股东在起诉前向公司提出了书面查阅申请,但未等公司在15天内书面答复期满就起诉,视为股东未完全按照现行《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主张权利,其主张存有瑕疵。但为了诉讼经济和方便当事人,可以在审判阶段先行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和解。如果双方同意调解,即公司同意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则不需给公司留足15天的书面答复期,因为15天的规定仅适用于公司拒绝查阅的情形,法院只需确定查阅的时间、地点、内容、方式即可;如果双方不同意调解或者达不成调解意见,即公司不同意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则应当在诉讼中给公司留足15天的书面答复期,给其充分的时间说明理由,然后法院再审查公司拒绝的理由是否充分。【注:此内容涉及到的《公司法》“第三十四条”已修改为“第三十三条”】(摘自《公司诉讼裁判标准与规范》,王林清著,人民出版社2012年出版)2.股东知情权行使的司法救济的前置条件股东提起诉讼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1)股东有权查阅和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公司有义务将其置备于公司供股东查阅复制,或者是将其送交给股东,或者是通过公告形式让股东知悉。如果公司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使股东知情权受到阻碍不能行使时,股东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2)股东有权查阅会计账簿,但是,股东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这就表明,只有当股东向公司提出了查阅的书面请求且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才可以提起诉讼。(摘自《公司诉讼的理论与实务问题研究》,金剑锋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出版)来源: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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