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一审未判决房屋分割,二审庭审中双方进行竞价
原告高某与被告王某曾系夫妻,婚后由于两人感情破裂,于2014年9月2日通过一审判决离婚。诉争房屋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离婚时对该房屋没有进行分割,现在房屋属于双方共同共有。离婚后,该房屋一直由被告一人占有出租,而原告则带着两个孩子在外租房居住,被告收到的租金也一直由其一人占有。原告诉请:将诉争之房判决一半归原告所有,一半归被告所有。
诉讼中,原、被告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同意竞价取得,经过当庭竞价,原告出价480000元,被告出价500000元。
结果:价高者得
判决节选:“因双方当事人就案涉房屋的归属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同时,原、被告双方均主张案涉房屋所有权且同意竞价取得,故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后经竞价,被告出价高于原告,基于此,本院确认由被告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并由被告支付原告相应折价款250000元。”
律师讲法:
在离婚诉讼中,对于不动产或动产的分割,可以采取竞价的方式取得,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1、该不动产或动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不含第三人权利;
3、双方均认可竞价的方式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