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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未取得产权证,离婚时应如何分割

杜虬律师     2017-03-25 阅读: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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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离婚时未取得产权证,房屋应如何分割韩某某与张某某经他人介绍相识,1995年10月5日在兰州市城关区皋兰路街道办事处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韩某某...



案情:离婚时未取得产权证,房屋应如何分割

韩某某与张某某经他人介绍相识,1995年10月5日在兰州市城关区皋兰路街道办事处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韩某某、张某某结婚后居住在位于兰州市某公房内,1998年张某某单位福利分房,张某某分得位于兰州市某住房一套,同时将原居住的公房交回。2003年张某某单位集资建房,张某某认购了位于兰州市某私产房屋一套。

经一审评估,房屋总价为1447300元,一审法院判决该私产房屋归张某某所有;由张某某给付韩某某房屋折价款1447300元的50%即723650元。张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结果:只判使用权,不判所有权

判决节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因涉案房屋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在本案中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也不宜分割,考虑到涉案房屋系上诉人张某某单位分配的集资房,为了便于以后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涉案房屋由上诉人张某某居住使用较为合理。对于双方缴纳的房屋集资款346000元因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上诉人张某某向被上诉人韩某某给付173000元。待涉案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被上诉人韩某某可就该房屋的增值部分另行向上诉人张某某主张。”

律师讲法: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需同时具备

房产证,即《房屋所有权证》,是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件,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

从上述判例中可以看出,《婚姻法解释二》规定中的“取得所有权”是指广义上的取得,也就是除了实质上权利人享有其相应的不动产物权,还要完成对外公示的形式要件,即取得房管局的产权登记证明书,且以产权登记日期为取得该产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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