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开发商建设车库与合同约定位置不符
原告刘某、被告刘某某系东西邻居,原告居东,被告居西,与原、被告楼房相邻的还有另外三户居民,共五户。居住顺序由西向东分别为刘甲、殷某、刘某某、刘某、刘乙。2009年9月3日,山东盛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上述五户居民(以下简称乙方)签订协议书一份,该协议约定:甲方在乙方楼房前面建设车库两层,其中一层车库门向北,归乙方所有,二层车库门向南,归甲方所有。协议签订时每个车库交款10000元,停工后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0元计算一次性付清;对一层车库,甲方不负责办理任何手续,乙方需要办理时自行办理。协议签订后,原、被告等五户居民每户向山东盛泉集团有限公司交款40000元,即每户四个车库。2009年12月份,车库骏工。山东盛泉集团有限公司为原被告五户共修建车库21个。其中第三人刘乙门前对应有三个车库,原告刘某门前对应有三个车库,第三人刘某某门前对应有四个车库,第三人殷某、刘甲门前各对应五个半车库。原、被告等五户居民,即在车库门安装好后,各自占有建在自己门前的车库,但所占有车库数量与实际购买车库的数量不符。原告因实际只拥有车库一个,故诉请将原告应得的其余三个车库返还原告。
结果:依据房屋位置重新规划
判决节选:“该21个车库的物权因原始建造而使得原被告及第三人五户共同共有。尽管该21个车库缺乏有关手续,暂时无法办理产权登记,但在有关部门认定其为非法建筑前,该21个车库仍具有使用的价值,如不加以区分,既造成社会财富的浪费,又严重影响邻里关系,易滋生矛盾与事端,故法院应予区分使用权。由于当事人五方各自门前宽度不一,最宽两户门前各宽十八米,而最窄东数第二户门前宽9.3米,且车库21个,无论如何分配都难以做到所有人满意,故车库使用权的分割务必需要当事人各方互尊互让,如此才能做到邻里和睦、社会和谐。经过实地测量及综合五方当事人的意见,本院认为除东数第一、第二户外,其他三户门前选四个车库,这样该三户门前余三个车库,该三个车库其中一个归东数第二户,剩余两个归东数第一户。这种分割方式相比较其他分割方式更加有利生产,方便生活。这样东数第一户虽有两个车库在别的当事人门前,但其车库总数为五个,其自身门前也有三个车库可用,而东数第二户由于自身房屋宽度对应共三个车库,无论如何分配都需要从其他当事人门前选出一个,无非是从哪个当事人门前选。而在我院征求东数第二户的意见时,其也表现出了很高的姿态,同意从西数第一、第二户选剩完的三个车库中分配一个。至于原告所主张的损失,因按照本判决意见被告刘某某未占用其三个车库,故原告该主张无事实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一、原告享有门前三个车库即西数第十六、第十七、第十八个车库及西数第七个车库之使用权。
二、被告享有门前四个车库即西数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第十五个车库之使用权。
三、第三人刘乙享有门前三个车库即西数第十九、第二十、第二十一个车库及西数第五、第六个车库之使用权。
四、第三人殷某享有西数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一个车库之使用权。
五、第三人刘甲享有西数第一、第二、第三、第四个车库之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