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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欢,给你提一点专业的刑事辩护意见!

孙瑞红律师     2017-03-31 阅读:1005

孙瑞红 律师

执业律所 : 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 18317550005

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 洛阳律协刑委会副秘书长 |洛阳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 | 洛阳师范学院法与社会学院法学讲师|洛阳律协维权委员会委员 | 2017年度洛阳优秀律师...

导读 于欢,给你提一点专业的刑事辩护意见!作者: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孙瑞红律师于欢,你的案子这两天微信刷屏,几乎一边倒的为你求情,甚至新华社都有文章支持你。但是我...



于欢给你提一点专业的刑事辩护意见

作者: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孙瑞红律师

于欢,你的案子这两天微信刷屏,几乎一边倒的为你求情,甚至新华社都有文章支持你。但是我认为,不要过于乐观,毕竟之前有河北的贾敬龙杀害村官案,媒体也是一边倒的支持留他一命,但是还是没有把命留住。实际上,专业的法律意见才是你最需要的。我来提供一点我的专业意见。

首先,本案你是否构成犯罪和构成什么犯罪,和你们是否欠别人的钱没有关系。有关的是当时死者、伤者对你们做什么,你按照法律规定能够做什么?所以,网络上一直渲染着死者伤者的黑社会背景、高利贷等等,这只是要渲染一种舆论,他们活该,死了也该。你是伟大的,应当时无罪的。但是我想说的是,你不要被这些信息迷惑了。是不是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犯罪,不是网络、甚至是现实民意来决定的,而是司法来决定的。

其次,你是不构成正当防卫的,不要试图通过正当防卫来免罪。先不搞找砖头,听听分析再决定拍不拍砖也不迟。

不管是你自己辩护还是律师为你辩护,是离不开具体法律规定的。你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是要根据我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来分析你的行为是否符合的。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总计三款规定如下: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一款讲的是正当防卫的概念,你似乎是符合的,但是看看第二款和第三款,就不一定了。第二款规定的是防卫过当。就是说正当防卫是要在必要的限度之内的,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就不是正当防卫了,是应对负刑事责任的。第三款规定的是无过当防卫权,但是限于其中列举的明确的情形和兜底的规定,毫无疑问,无论是兜底不兜底,要想有无当防卫权,必须要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存在。

本案中,我看到媒体把案发过程中一些细节报道出来。我认为本案的死者、伤者的行为是涉嫌犯罪的。但是很客观的讲,我不认为死者、伤者的行为是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那些行为。关于这一点,何兵教授转发过清华大学周光权教授的一篇博文,周光权老师认为死者、伤者等涉黑组织成员对你们长时间的进行拘禁、侮辱的行为符合“行凶”,死者对你母亲的行为属于“猥亵”,这是与“强奸”类似的行为,所以周光权教授认为你可以实施无过当防卫。但是我不这样认为,周光权教授的意见有类推的嫌疑。一方面,长时间拘禁可以是构成非法拘禁罪,对非法拘禁罪可以实施无过当防卫吗?当然不可以。另一方,把侮辱行为更进一步称之为“猥亵”,这一点我也赞同,甚至说死者伤者同时涉嫌强制猥亵妇女罪(由于是同一时段,同一行为,与非法拘禁罪构成想象竞合,处罚时从一重罪处理)我也赞同。但是说“猥亵”类似于“强奸”,这我就不认同了。如果周光权教授的这一逻辑成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儿童罪,就需要修改了,因为猥亵是类似于强奸的行为,可以按照强奸去处理了。但是刑法规定中为什么没有这样规定?就是因为猥亵和强奸还是不同的,在刑法236条强奸罪的处罚规定和237条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处罚规定中,通过对比可以发现触犯237条的强制猥亵侮辱行为是轻于236条强奸行为的。刑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是强奸一词,而不是猥亵,也说明强制猥亵行为并未达到强奸的严重程度,亦即面对强制猥亵犯罪,也不可以实施无过当防卫权。因此,我认为,在本案中,死者、伤者的行为不足以让你实施无过当防卫权,你不能构成正当防卫。

第三,你行为性质的精准认定和处罚的专业分析。

你不能实施无过当防卫权,不表示你不能够实施正当防卫行为,针对当时的情况,你必须要有所作为,否则天理不容啊!你完全有权利在必要的限度内实施正当防卫,但不要超过必要的限度。所谓超过必要的限度,是指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伤以上的结果。本案的结果显示你超过了必要的限度。你有正当防卫的权利,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就是防卫过当。防卫过当本身不是一个罪名,具体的本案,你防卫过当后涉嫌的罪名就是故意伤害罪,据媒体报道,有死亡的,有重伤的,也有轻伤的。这种情况下,按照重一点的处理。即按照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处理。那么怎么处罚合适?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也就是说,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基本法定刑是在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一法定量刑幅度内。当然了,没有什么特别情节的话,至少应对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不过我认为你有特殊情节,你不应当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也不应当在无期徒刑。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因为虽然你触犯的罪名是故意伤害罪,但是你是因为防卫过当才造成的。所以,对你的量刑要从防卫过当规定出发。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也就是说,对你涉嫌故意伤害罪在处罚时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于处罚。

在本案中,“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包含了三个刑种,但是这是一个法定量刑幅度,绝不可以认为是三个法定刑幅度,这是非常重要的一点,需要特别注意。很多律师和法官都认为你应该判死刑的,给你判个无期徒刑就是减轻处罚了,这是错误的。而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也就是说如果基本的犯罪事实对应的法定量刑幅度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在量刑时要减轻处罚,是应当在“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一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的。下一个量刑幅度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当然了,免于刑事处罚是不需要考虑这些的。

对你是减轻处罚,还是免于刑事处罚,这就要看司法机关如何裁量了。如果司法机关不对你免于刑事处罚,而是减轻处罚。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范围内量刑的话,你最终的宣告刑应对是在三年至五年范围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中规定的量刑方法,不难算出。在这本人并未了解你的年龄、精神状态、是否自首、是否赔偿取得谅解、是否无前科等等需要在量刑时考虑的情节,我这里也不能够具体的计算给你看看。相信你的律师是有机会安排这件事的。

最后,我想说的是,你的遭遇是很多人现在都在面临的问题,我很同情你。但是不管是谁同情你,不表示可以一味的搞些感情的渲染,搞的很悲情!其实大可不必,如果司法没有问题,有专业的辩护就行!或许媒体的报道会影响到司法,也或许不会。如果真的影响到了,可以理解为司法回应了民意,也可以理解为司法尚不能够排除干扰。总之,我认为,专业的法律意见是司法机关裁决的时候要重点考虑的。提出我的意见,希望能够帮助到你,也希望你好运!(完)

孙瑞红 律师

执业律所 : 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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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 洛阳律协刑委会副秘书长 |洛阳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 | 洛阳师范学院法与社会学院法学讲师|洛阳律协维权委员会委员 | 2017年度洛阳优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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