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恳请贵院就冯某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依法向辩护人送达判决书之 申请书

王思鲁律师     2017-04-08 阅读:245

王思鲁 律师

执业律所 :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 13802736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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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恳请贵院就冯某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依法向辩护人送达判决书之申请书案号:(2016)皖刑终80号 申请人:王思鲁 律师单 位: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地 址:广州市越秀...



恳请贵院就冯某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依法向辩护人送达判决书之

申请书

案号:(2016)皖刑终80号 

申请人:王思鲁 律师

单 位: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地 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层

手 机:13802736027 

申请事项:恳请贵院就冯某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依法向辩护人送达(2016)皖刑终80号判决书 

申请原因:

贵院已于2016年6月14日指派审判长王某某、审判员曹某、张某某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冯某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辩护人接受冯某某的委托到庭参加了庭审。但直至2016年12月,辩护人才从当事人家属电话告知中获悉本案维持原判,冯某某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辩护人随即致电曹某法官(0551-6559****)要求送达(2016)皖刑终80号判决书,当时曹法官既已同意马上寄出,但至今为止辩护人仍未收到该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根据以上规定,为保障辩护人的权利,特此请求贵院依法送达(2016)皖刑终80号判决书。 

此致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王思鲁律师  

2017年4月7日 

王思鲁 律师

执业律所 :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 13802736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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