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现实生活中,离婚现象屡见不鲜,离婚产生的原因也非常丰富。那么,存为逃避现实想离婚,法院判定可否离婚的准则是什么呢?请看本文案例。
案情简介:为逃避现实想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12月登记结婚,2002年12月生育长女李某乙,2007年5月生育长子李某丙。2010年原被告在安龙县某乡修建有占地面积为67平方米的水泥平房三间(一层半),2012年长女李某乙患格淋-巴利综合症等病,经多方医治无果现已停药瘫痪在家。同时查明被告李某某有精神病史。为给李某乙、李某某治病,原告王某某承担着整个家庭的生产、生活和治病资金的筹措,王某某、李某某现已欠下债务几万元。原告认为,因双方性格各异经常吵打,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再共同生活。故请求法院判令准予离婚。
法院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00年12月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2002年12月生育长女李某乙,2007年5月生育长子李某丙。夫妻双方共同勤劳经营,家庭经济蒸蒸日上,洋溢着幸福的气氛。然而2012年由于长女李某乙患格淋-巴利综合症等病,经多方医治无果,现已停药瘫痪在家,被告李某某患精神病史。为给李某乙、李某某治病,原告王某某承担着整个家庭生产、生活的重担和偿还借款的压力。现李某某所患精神病已治愈,并当庭保证不再辱骂原告。困难是暂时的,组建一个家庭就要承担起对家庭的责任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只有通过自己的努力才能挽救即将走向崩溃边缘的家庭,才能得到真正的幸福。
律师说法:法院判定可否离婚的准则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本案原被告间并没有多大矛盾,其夫妻感情更未达到彻底破裂的情形。原告提出离婚的理由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为给双方创造一个和好、共同挽救家庭的机会,法院不予支持离婚请求。综上,法院判定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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