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中国珠宝业在中国的发展时间并不长,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九十年代。随着1997年第一批珠宝玉石检验师的诞生,内地珠宝商往往通过参加各种国际珠宝展会后,通过展会上拍摄的珠宝的照片进行模仿和复制生产。由此看来,中国珠宝业对珠宝的设计开始于复制和模仿。即使在当今珠宝已经成为中国大众消费的今天,珠宝业内大量的对原创设计的模仿和抄袭仍然成为珠宝厂商所谓创新的源泉。可喜的是,很多资深珠宝业内人士已经意识到模仿和抄袭将不会使珠宝业真正得到发展,而只有不断真正地创新才是珠宝业发展、进而打造国际品牌的动力。于是,已经有越来越的珠宝企业拿起法律武器,积极维权。
根据现行中国法律或国际法律,与珠宝相关的知识产权主要是版权、外观专利权和商标权。在珠宝领域里,竞争对手之间往往都有自己的品牌,而对各种新设计的模仿和抄袭往往情有独钟;因此商标对于珠宝企业开拓市场固然重要,但对于珠宝行业竞争对手之间来说,商标并不是其模仿和抄袭的对象。因此,这里只对版权和外观专利权的侵权行为进行初探。
珠宝设计、模仿与版权
现实中,一款新设计进入市场,立即被竞争对手模仿或抄袭,更多的情形是被竞争对手稍加修改,声称具有自主版权或进行外观专利申请注册后将原创作品变成了自己的作品。对于这种修改后的珠宝设计是否构成侵权,主要是运用版权法和外观专利法进行判断。由于版权自设计完成之日起自动产生权利,而外观专利需要经过注册且经过专利主管机关审查后授予外观专利权才能产生权利;因此,在当上述侵权行为发生后,珠宝原创设计人应该首先想到运用版权进行维权。
原创珠宝设计人,即版权人有如下专有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修改权等等。版权人在向法院证明自己对该珠宝设计具有版权,必须提供如下证明:版权人具有有效的权利(原创设计的过程和稿件),若进行过版权登记,可以提供版权登记证书;侵权人实际模仿了版权人的作品;由于版权人受保护的作品与侵权人的作品具有“实质性近似”,因此该模仿和复制是非法的;侵权人的作品并非其独创,即是借助版权人的作品创造出来的。
大多数的珠宝产品都是公共领域早已经存在的非原创图案,如圆形、方形、环形等等。所以,很多关于珠宝设计的争议焦点就在于是否该珠宝的非原创图案的组合有足够的创造性,从而满足著作权法规定的受保护作品的要求,即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对于实质性近似,往往从大众消费者来说,根据具体环境判断,该复制作品是否基本来自于原创作品。以下举例两个美国法院的判例说明实质性近似的问题的探究:
在美国VanCleef&ArpelsLogistics,S.A. 与Jewelry公司的关于上述一个四叶或三叶草形的饰品和挂件的案件中, 原告VanCleef&ArpelsLogistics,S.A.主张认为: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和外观专利权;被告认为:该图案是美国陆军第88步军师自1917年就开始使用的徽章的变形,因此已经属于公有领域。最后美国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的上述徽章可以受到版权保护,理由是:尽管其图案和金属框架具有公共领域的属性,但是其整体要素的结构组成具有独创性。由于该徽章具有著作权,被告的珠宝图案与原告的图案具有实质性近似,因此,被告构成侵权。
根据上述案例,可以总结出:实质性近似的判断,具体决定于以下两个方面:第一: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与原设计在设计理念、观念、设计风格、结构和其它产品细节上具有实质性的近似;第二:是否大众消费者能发现上述观念和风格与原设计具有实质性近似。
然而在另一个案件中,美国法院作出了相反的结论。在HerbertRosenthalJewelryCorp.与.HonoraJewelryCo的上述龟针设计产品的案件中,HerbertRosenthalJewelryCorp.作为原告认为:该宝石龟针由黄金制造而成,其背部镶有10颗珠宝,形状独特,被告HonoraJewelryCo的产品构成对上述产品的侵权。被告反驳认为:在大自然界,乌龟背部本身具有至少10个椎骨,因此,该上述说明不能成为控告复制的证据和理由。
法院最后审理认为:被告的设计也由相同的材料组成,且也有10颗珠宝镶嵌其上,但是被告的设计在鬼头、脚和尾部等与原告的设计稍有区别。因此,被告的设计未构成侵权。法院分析了两个针龟壳的标记、生产方法、金属厚度,甚至认真观察了龟头是否有嘴等。乌龟有个非常显著的特点,就是它的外壳,对于设计师来说一般不会偏离该范围而与别的设计师不同。著作权保护的目的是防止权力被复制或侵犯,而不是赋予权利人排除市场上的其它竞争对手设计和生产相同或相似商品的权利。
尽管上述两案例出自美国法院,但在中国法院也是有基本相同的看法和观点。总之,一件珠宝作品要能受到到版权的保护,需要该作品具有最低限度的原创性;如果作为原告起诉他人侵犯其版权,一定要充分说明为什么你的产品部件的组合是可以受到保护的作品;同时,尽管版权是自愿登记,登记后的版权证书可以作为证明你对该作品具有版权的最初证明。另外,对于被控侵权人来说,你的产品将被法官在大小、形状、各部分比例、产品装饰物等各方面进行比对;如果两件珠宝产品仅仅有细微的差别,不足以认定复制品和原创品具有实质的变化;因此如果不能证明其复制品与原创品有实质变化,将很可能判以侵权成立。
珠宝设计、模仿与外观专利权
近年来,中国专利局受理的专利申请量逐年递增,其中包括外观专利。如上所述,外观专利权是珠宝业内竞争对手之间用以遏制对手另一法律武器和法宝。产品外观设计在美国
法律中,通常将其与商标、产品外观、产品包装、产品形状和大小、产品颜色等统称为商业形象(TRADEDRESS);该商业形象主要作用是区别产品来源。消费者依靠上述商业形象识别产品来源,并通过商业形象将产品与产品的特定提供者紧密联系起来。在中国法律中,外观专利是作为一种专利受到中国法律保护,与版权相比,该权利最大的不足就是保护期短(仅有10年的保护期)。
如版权权一样,珠宝设计的每个单个美学要素往往不能受到保护,如:一个规整的黄金链条圆不可能作为外观专利法的保护,但是如果在其上增加特殊要素,如在特定位置增加几个宝石或几个特殊划痕,经过这样简单的设计后,该产品具有了创造性和新颖性,就可能能受到外观专利法律的保护了。
为了能使一件珠宝饰品设计获得得外观专利,该珠宝设计往往需要满足如下要求:第一:其设计不具有功能性;第二:其设计具有显著性特征或在侵权人产品进入市场前已经具有第二含义;等。如果某一设计的产品为一方独自使用将会使其竞争对手处于极其不利的市场地位,那么该设计就具有功能性。例如:手表表面的指针和数字的设计很可能就具有功能性,因为如果为某一企业单独、排他使用将会严重阻碍手表业的发展;相反,一款错综复杂的珠宝款式设计就不具有功能性,因为对其组成要素进行组合后的单独、排他使用仍然可以允许其他竞争对手对要素的运用和组合。
珠宝版权与外观专利的互补保护
对于珠宝企业来说,一项珠宝新设计,版权保护和外观保护往往交叉进行,有时两种权利相互补充;由于大多数珠宝设计都产生于公有领域的要素的组合,因此无论是版权、外观设计权,往往这些组成因素单独不能获得保护,但如将这些因素组合起来,还可能获得版权和外观专利的双重保护。试举例说明:
在CosmosJewelry,Ltd.与PoSunHonCo.的如下珠宝外观专利案件中,原告被判获赔230万美元,其理由是被告明知原告的鸡蛋花饰品的长度而故意模仿设计并将其投放高档市场。但是,该设计图形不可能通过版权保护获得赔偿,原因是此类花的图案,包括其向外突出的花瓣,在自然界很常见(如前述龟针饰品一样)。
然而,在YurmanDesign,Inc.与PAJInc.的如下珠宝饰品案件中,原告因为对该图案享有版权而胜诉,并非因为对其享有外观专利权胜诉。因为该图案不能获得外观专利。美国法院认为,对于日常用品的外观保护应该谨慎对待,因为日常用品的外观专利产生的垄断较商标对文字、图案等产生的垄断的社会危害性,前者更大。
总之,对于珠宝设计者来说,应该清楚其外观组成要素,而且明白为什么这些组成要素不具有功能性,为什么这些要素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也即具有显著性特征。珠宝设计者在设计时还应该强调设计的原创,谨慎模仿现有设计,客服实质性近似。另外,珠宝设计者在发现他人模仿和抄袭后,应牢牢抓住版权和外观专利权两个法律武器,积极维权;这样,打击他人侵权,客服侵权他人,都能做到心中有数,游刃有余。
参考文献:
该文发表于中国黄金报第178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