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在北京大润发超市负责安检的工作人员金某,因被同事肖某骂“看门狗”与之发生冲突,并将其推下楼梯,后肖某经抢救无效身亡。北京市三中院一审认定金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在司法实务中,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过失致人死亡罪,这三个罪名的界限并不明确,有时候很容易混淆,那么应如何区分三者了?
超市安检员被骂“看门狗”
现年42岁的男子金某,高中文化,案发前是北京润福商业有限公司防损部外保科科员。男子肖某,殁年40岁,是该公司日用百货部的一名工作人员。2016年3月8日22时左右,金某在朝阳区亚运村大润发超市民族园店二层员工通道负责出入员工的安检工作。此时,超市员工肖某下班从超市里出来准备上3楼。金某让肖某接受安检被拒,两人僵持了一阵,肖某无奈回到员工通道接受安检。“但安检时,肖某边往外走,边骂骂咧咧说我是看门狗,我说是工作没办法,他还骂,就把我骂急了。”金某称,他和肖某互相推搡,并将其从楼梯上推下。金某供述说:“我看见他左耳流血了,也不说话,只能哼哼,身体稍微的动了一下,之后我也害怕了,就打了120。”后来,金某协助将肖某送至医院抢救。两天后,肖某在北京军区总医院医治无效死亡。经鉴定,肖某系摔落时撞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肖某死亡当天,金某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逮捕。去年12月20日,北京市三中院一审认定金某犯故意伤害罪,鉴于其案后积极救治被害人,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故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金某不服上诉,称自己主观上没有伤害被害人的动机。其辩护人认为,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金某的刑事责任,一审量刑过重。近日,北京市高院驳回金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怒将同事推下楼梯摔死
怒将同事推下楼梯摔死,明显属于一时冲动的激情犯罪。在司法实务中,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过失致人死亡罪,这三个罪名的界限并不明确,有时候很容易混淆,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张冠李戴的现象是时有发生的。如何准确把握这三个罪名之间界限,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大难题。
本文认为区分这三个罪名,需要重点要把握好几个要点,故意杀人罪的要点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剥夺被害人生命权的故意,客观上,行为人实施行为时所采取的手段具有杀伤力大,针对的是人的要害部位,使用的力量大等致命性特点。故意伤害罪的要点是行为人主观上仅有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相对于故意杀人而言,行为人实施打击行为时所采取的手段、打击的部位、使用的力量等有所节制和保留,目的只损害对方身体健康,无意取其性命。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要点是行为人主观上因违反注意义务而具有过失,客观上,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没有故意伤害对方的恶意。
在具体操作上,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注意把握对于死亡结果的发生是故意,还是过失,是故意的则成立故意杀人,是过失的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两者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并且行为人对于死亡结果的发生都具有过失,区分的关键在于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具有故意伤害的恶意,有恶意的则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无恶意的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例如,在车流量大的公路上追打他人致他人被车撞死,逼债殴打他人致他人被逼无奈跳河逃生溺死,在建筑工地脚手架上打架致对方踩空坠落摔死,等等,这些情形都因为行为存在故意伤害的恶意,并且行为与死亡结果的发生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故应承担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而不能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又例如,在居民小区中倒车时不注意,将站在汽车后面的小孩轧死,在建筑场地,明知施工设备电线的线头已经裸露在地上,不及时停止施工采取防范措施,致经过的其他施工人员遭电击致死,等等,这些情形中,因行为人不具有故意伤害对方的恶意,只能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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