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早高峰乘地铁被挤撞致残,地铁对乘客负有哪些责任,上海交通事故律师为您解读,法邦网专业交通事故律师提供专业的交通事故咨询,交通事故辩护等优质法律服务,找专业律师就上法邦网。
乘客赵某早高峰乘坐地铁5号线时,后面的乘客快速向前拥挤上车,瞬间将他挤到车内,撞到对面车门上,导致他疼痛并昏迷,最终致四级伤残。地铁对乘客负有哪些责任?下面为您介绍一则案例。
案情简介:男子早高峰乘地铁被挤撞致残
2014年1月15日7时许,他乘地铁5号线从天通苑北站上车,刷卡进站后排在车门上车口的第三位,在车门打开的一瞬间,因为后面的乘客快速向前拥挤上车,瞬间将他挤到了车里面,撞到对面车门上,致使他疼痛并昏迷。
赵某在医院住了700多天才出院,后赵某被鉴定为四肢瘫,构成四级伤残,长期需要他人进行护理。赵某起诉地铁公司,要求赔偿医疗费、伤残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190万余元。
对于赵某的起诉,地铁运营公司、地铁一分公司辩称,赵某在乘坐地铁时,车辆停稳后屏蔽门打开,列车在停止状态下赵某和其他乘客争抢座位,他受伤是被排在身后的人拥挤及自我保护不力所致。地铁运营公司、地铁一分公司认为他们已经尽到了保障义务。
法院审理:地铁被判赔26万
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在地铁天通苑北站乘车过程中因他人推挤受伤致残,事故发生在地铁站内上车处,属于早高峰时段,人流量峰值较高,因此赵某的受伤虽然不是地铁方面直接导致,地铁方面并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经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的安全保障措施。
因此,地铁方面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对具体的责任承担比例,综合全案证据以及北京地铁作为公益性社会服务行业所面临的现实客运环境,法院酌定为20%。昌平法院判决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运营一分公司赔偿赵某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6万余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地铁对乘客负有哪些责任
在地铁里,地铁对你就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从第二款规定,可见你的损害是遭到地铁以外的第三方侵害所造成的,主要由这个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款后半截的意思是,如果地铁对伤害的发生也有过失,例如你正在被人伤害保安却不来帮你,明明有安检还是让人带了刀进来等等,地铁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补充责任”的意思是说如果第三人没钱,由地铁补。“相应的”的意思是地铁不一定全补,还要看地铁的过错大不大,可能只补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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