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夫妻将房子卖给同村别人后,却以该宅院的宅基地登记在自己名下阻拦别人施工,宅基地所有权属于谁,如何理解宅基地使用权?下面为您介绍一则案例。
案情简介:只卖房子不卖宅基地
李某购买了同村村民的宅院,并进行改造。汤某、薛某夫妻二人却称该宅院的宅基地登记在自己名下阻拦李某施工。李某遂将二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8900元。
原告李某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经村委会同意,购买本村村民杨某瓦房五间,并对旧房进行改建施工。在改建房屋施工过程中,二被告称该宅基地属其所有,阻止原告施工,致原告赔偿施工方挖掘机工时费8900元。为维护原告的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李某和赵某赔偿原告损失8900元。
被告汤某、薛某辩称:涉诉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在薛某名下。该宅基地使用证是前一个买房人杨某的妻子姜某从村会计处借出交给了李某。被告认为,宅基地并没有转移,原告不可以在薛某的宅基地建房,故此阻拦盖房。而且仅阻拦过一次施工,没有给原告造成那么大的损失。
法院审理:阻拦施工被判赔钱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通过买卖取得涉诉房屋的所有权,依法享有涉诉宅基地的使用权。作为涉诉宅基地使用权人,李某有权依法利用该宅基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汤某、薛某以不正当理由阻拦施工,其行为侵害了李某合法权益。现李某要求汤某、薛某赔偿因阻拦施工造成的经济损失,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但就李某要求汤某、薛某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法院参照其提供的证据及实际的经济损失酌情予以考虑。最终判决被告汤某和薛某赔偿原告李某经济损失1500元。
律师说法:如何理解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一般是指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根据我国《物权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的指导》规定,我国农村宅基地的买卖是被允许的。宅基地买卖之后使用权转移,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享有如下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一)占有和使用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占有宅基地,并在宅基地上建造个人住宅以及与居住生活相关的附属设施。(二)收益和处分。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获得因使用宅基地而产生的收益,如在宅基地空闲处种植果树等经济作物而产生的收益。(三)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没有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四)宅基地使用权人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将不再批准。并且,宅基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只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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